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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代理词

借款合同代理词



借款合同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接受方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的相关证据,询问了有关当事人,了解了本案的具体情况,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明确,事实清楚

  被告于2007年6月1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方某某人民币现金拾伍万元整,利息为每月壹仟贰佰元整,每叁个月付一次”,后又补充注明:“2008年8月30日之前的利息已经全部付清”。该借条载明的内容清楚的'表明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及对利息的约定,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二、被告不按期还款,应承担合同约定违约责任

  被告方某某自2008年8月30日后,就再也没有向原告方某某缴付利息,并至今未归还本金,已经构成了违约,应该立即归还本金及利息,包括:

  (一)本金人民币拾伍万(¥150000)元整。

  (二)利息:人民币伍万零肆佰(¥50400)元整(自2008年9月1日至2012年3月30日)。

  计算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通知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里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同时结合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2008年9月16日起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7.20%(一年期),借款约定每月壹仟贰佰元整,年利率为9.6%,并未超过基准利率的四倍,故该利息应受法律保护。

  三、此外,原告、被告之间的借条没有规定还款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而被告却不返还,所以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及利息的损失应予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并盼望予以采纳。谢谢!

  代理人:白智方 20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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