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要分清定金与订金
“我一天都没入住,房主为什么不给我退预付的500元定金呢?”今天,李女士给本报打来电话,讲述自己租房过程中遇到的困扰和烦恼。
前天,李女士通过一家中介,在火车站附近租了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子,房租为每月550元。李女士先付了500元定金,和房主说好7月26日正式入住。但昨天,李女士得知父亲生病,想尽快赶回老家,就对房主说她不能租这个房子了,然而房主拒绝退还她的500元定金。李女士提出拿100元做补偿,但房主仍然拒绝。“我一天都没住,还得赔上500元吗?”她很是不解。
就此,记者咨询了律师,问题的关键在于李女士手里的那张收条,根据李女士提供的.情况,收条上写的是“定金500元”。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交付定金的一方如果要求解除合同,对方可以不返还;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要求解除合同,则必须双倍返还。
而“订金”就不同了。如果写的是“订金”,那么一方违约,另一方虽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但可以要求原额返还。
市民们在签合同时,一定要搞清楚预先交付的是“定金”还是“订金”;订金是可以退还的,但定金则卖方不一定会退回给买方。所以,签合同或收据时都要厘清字眼,以免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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