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学合同管理制度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农村小学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学校教师工作岗位职责
党支部书记工作职责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支部书记要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决议,全面负责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和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
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依靠全体教职工、学生深化教育改革,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决定。
2.制定党支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讨论决定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师资队伍建设、基本建设、经费管理以及学期、学年工作计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决策。
3.了解掌握党员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4.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配合校长抓好德育工作。
5.常与党支部委员和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互通情报,交流情况,支持工作,协调党政工团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6.聚精会神抓好党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完善党内制度,保证党的活动制度化、党员行为规范化;检查各支部组织生活及党的各项工作情况。
7.严格把好“人口”关,慎重地做好积极分子和后备干部的选拔、考察、推荐工作,培养骨干,抓好典型,表扬先进。
8.加强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发挥党支部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负责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9.加强党支部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抓好支部委员和党员的学习,按时召开党员民主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干部活动,搞好党支部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团结协作,勤政廉洁。
10.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支持它们根据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做好统战、关工委、老干部等工作。
11. 支部副书记协助支部书记开展各项工作。
校长工作职责
1.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的监督、保证作用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学校管理手段现代化。学校各项工作的实施有计划、指导、检查和考核。积极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办学机制,提高办学效益。
2.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校长对学校的领导首先是教育思想的领导。校长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变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努力为国家培养大批现代化人才打好基础。
3.在上级党委和上级教育部门的领导下,校长负责全校的教育行政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上级领导的精神,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教育改革的要求,制定每一学期的工作计划和长远工作计划。加强学校的管理工作,认真改进管理制度,保证学校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4.校长对学校的工作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负责审批政教处、教导处、教科研室、总务处等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定期检查各部门工作,并向上级及全校教职工作报告。
5.安排好全校人事,加强对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的培养,重视在职教师的进修,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逐步提高师资水平,改进和完善考核工作,优化教师队伍。做好教师的职务评审工作。
6.负责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教学教改工作。
7.负责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的教育工作。
8.加强学校教科研工作,组织学校的重点课题,推动和指导学校的教科研,形成全校的教科研队伍网络。
9.抓好学校的体、音、美及卫生等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全体教职员工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文娱、体育活动,组织和促进学生进行有利于身心健康的各种课外活动。
10.对总务、财务工作的领导,督促后勤人员做好学校教育教学的服务工作,积极添置和改善学校各种设施,努力办成一流学校。合理使用学校经费,关心师生员工生活,搞好福利工作。健全和落实学校的安全保卫制度。
11.负责中层干部的考查、评议、调整、任免工作,协调各部门的关系,领导和组织干部、教职工的政治、文化、业务学习,提高教职工的素质。
12.合理安排教职工的工作,并按规定手续审批教职工请假事宜。
13.实行校长负责制的集体领导,各行政人员分工协作,各司其职。主持由中层干部参加的校务会议。校长、副校长根据需要及时举行办公会议,交流情况,研究和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处理学校有关事项。经常向上级请示,汇报工作。
14.负责和指导做好学校的各项档案工作。
副校长岗位职责
1.根据办学目标,配合校长制度每学期工作计划。
2.协助校长,根据素质教育要求和学校教育工作实际,调整教育计划,妥
善安排人力。
3.在校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能根据学校计划的要求及学校
的实际情况整体部署,认真实施,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4.根据学校计划,督促教导处合理安排课表,促使学校工作正常运转。
5.开学两周抓好教导处计划、教科室计划、年级组计划、教研组计划的制
定。
6.协助校长进一步完善教育教学工作的流程管理。能按照学校教学流程环
节,抓好学校教学工作。有布置、有重点、有检查地抓好各年级、各学科教学,使教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7.坚持抓好教科研工作。根据学校教学的需要,制定每学期的教科研任务,定期深入教研组,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的教育、教学经验。
8.深入教学第一线,及时了解教育质量的实际情况,不断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9.督促教导处落实教导处计划中提出的各项教学管理工作。
10.重视青年教师的培养,既注意对青年教师常规训练,又注意有层次的培养,使青年教师在教学上迅速提高。
11.协助校长主管德育及学生工作。根据学校规划及年级计划。制定出学校“全员育人工程”和德育、学生管理规划及年度计划。
12.负责组织制定和落实学年和学期班主任工作计划、学生德育工作计划及学生安全工作计划。
13.抓好德育处工作。认真落实德育处的三项主要工作:德育及提高德育水平;学生管理及提高管理水平;校园文化建设及强化校园文化氛围 。使德育工作既讲求实效,又具有本校特色。
14.抓好德育队伍建设。
15.抓好年级组工作。选拔优秀教师担任年级主任,并针对不同年级组提出不同工作任务,总结各个年级组的工作特点和学生教育的规律,使年级组成为德育和学生工作的基础。深入重点和难点岗位,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16.抓好体卫及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根据学校规划和计划制定出相关规划和工作计划,全面负责学生体育教育、卫生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体育锻炼活动等,认真组织好体育运动会及各项体育竞赛活动,并使学校传统体育工作得到继承和发扬。
17.抓好艺术教育及学生课外活动。
18.加强学生爱校教育。
19.协助校长做好招生及学生档案管理工作。
20.做好教学工作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及教师教学评价。
21.接受并完成校长委托的学校其他工作。
工会主席工作职责
1.协助党支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知识分子及民主党派的工作,充分调动广大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同心同德办好学校。
2.创造条件,让会员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保障会员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3.领导与组织全体会员参加各项政治和业务活动,遵守学校各种规章制度和国家政策法令。
4.加强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为人师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克服各种不良倾向。
5.关心会员的物质和文娱、体育生活,协助行政领导解决会员的实际困难。关心好职工的婚、丧大事。
6.搞好工会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做好以下工作:
⑴召集并主持工会委员会会议,负责贯彻工会委员会的决议。
⑵制定工会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
⑶领导工会委员会开展工作,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并检查工作执行情况。
⑷代表工会出席各种会议。
⑸在党支部领导下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⑹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工会委员会行使教代会职权。
教导主任工作职责
1.在校长的领导下,配合校长制定并实施学校的工作计划;检查并总结教导处的教育教学工作,审查教研组和班主任工作计划。
2.组织教师学习教育教学理论,组织管理教学工作,掌握各科教师贯彻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情况,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指导并开展各种教育教学科研和学校科技活动。
3.配合校长与党支部向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活动,定期布置、检查班主任工作,向学生进行劳动教育,定期召开家长会。
4.组织安排学生的体育卫生和生活管理工作,抓好“两课、两操”(体育课、活动课,课间操、眼保健操)和群众性体育活动,搞好学生卫生保健和安全教育工作,促进学生身心健康。
5.组织和领导教务行政工作,搞好招生、编班、学籍管理,以及图书、资料、实验、电教等的管理工作。
6.每学期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体育卫生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书面总结向校领导汇报;组织教师总结教育教学经验,开展学期(学年)的学生评优评先奖励活动。
7.接受并完成校长委托的学校其他工作。
8、副教导协助教导开展教导处各项工作,主管学校学生品德养成教育、学籍管理工作。
总务主任工作职责
总务主任在校长直接领导下,负责学校的总务管理工作。并做好自己分管的具体工作。
1.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工作计划,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需要,结合学校财力、物力和人力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总务管理学期和学年工作计划,并做好学期和学年总结工作。
2.主持总务处工作会议,组织和领导总务管理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学习,合理组织人力,恰当地安排、分配、协调总务人员的工作。
3.在保证教育教学需要的前提下,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经费使用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严格把握使用。负责搞好经费决算,向教代会、校长和校长办公室汇报一年来经费使用情况。
4.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政策、制度办事,理好财、管好家,保证教学供应。
5.全面掌握学校财产,建立健全物资、校产管理制度,把好请购、保管和供用关,对各项教学设备及其他各项设备的种类、规格、性能、成色和数量要心中有数,并要及时做好设备的处置、调配和增添工作。搞好学校基建和房屋维修工作.管理体育活动场地,要不断提高财产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教育师生用好、管好学校的各项财产和设备,爱护公共财物。寒暑假做好校舍、设备和场地的全面检查维修工作,会同其他处室做好开学前的物质准备工作。
6.要着重抓好师生生活,安排好照明、打水和取暖,要特别重视办好师生食堂,根据需要办好或协助工会、办公室办好各项集体福利,减轻教职工事物性负担,解除教职工的后顾之忧。
7.协助治保等有关部门做好安全工作,加强对危房、饮食和其他方面的检查,要备好防火用具和设备,并修建或添置必要的防盗设施和设备,要定期检查,并要建立必要的制度,预防事故的发生。
8.认真组织和领导总务管理人员做好阶段性、突发性和偶发性的工作。在工作中要力争主动请求汇报,及时解决问题。
9.组织搞好学校的绿化和环境卫生工作。
10.勤俭节约、开源节流。不断积累资金,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适当地发送教职工集体福利和物质生活。
11.领导管理好总务人员,提高总务管理人员素质,工作上以身作则,帮助工作有困难的同志搞好工作,提高总务管理工作水平。
12.为了更好地搞好总务管理工作,要定期向校长汇报工作,遇重大事件或问题,应及时请求汇报,要主动争取教导、工会和团队等组织和部门的协助配合和支持。
13、接受并完成校长委托的学校其他工作
教科室主任工作职责
1.在校长、分管校长的领导下,主持科研室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教育科研工作发展规划要求及其指示精神,创造性地开展的教育科研工作。
2.根据学校发展的整体规划,负责制订学校科研室工作计划,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工作,做好科研工作的年度总结,不断提炼科研促教改的新经验,使学校走上“科研兴校”的快车道。
3.努力把学校的改革思路转化为统领学校发展的龙头课题,并把课题分解细化为年级组、教研组的集体课题,促进学校特色的形成。
4.建立学校科研工作的规章制度,完善科研档案的管理,构建学校科研结构网络,促进学校教育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
5.组织校级课题的立项和上级教科研课题的申报工作。组织指导检查每周一午的教研活动,组织指导检查开展校内外的教学教研活动。
6.建立青年教师科研志愿者小组,逐步形成一支富有战斗力的科研骨干队伍。
7.积极建议学校领导为教师购买科研方面的书籍及订阅杂志,利用校园网等多种渠道为教师提供科研的动态信息及推荐贴近教改实际的新成果。
8.积极发动教师参与教育科研并撰写教育科研成果,组织有质量的科研成果参与上级举办的教育科研成果评比和教师教育科研成果的评比。
9.经常与上级科研主管部门交流沟通,汇报学校科研工作取得的新进展,以获得科研动态信息和得到有效的工作指导,积极申报并举办科研成果的'展示会。
10.对科研课题进行全过程管理,包括课题的申报、筛选、论证、规划、检查、评奖、推广等,并及时做好科研档案。
11.加强对学校已立项的校级以上课题的指导、管理,以确保课题研究按时完成。
12.独立或与他人合作开发课题研究,并积极参与校级以上大型课题的研究工作。
13.每学期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科研理论,并向教师提供科研方面的资料,使教师能充实更新知识结构,提高研究水平和工作效能。
14.每学期为教师作科研方面的专题讲座一次。组织指导检查学校教学教研工作,积极组织开展校内外的教学研讨活动。
15.根据研究方向与兄弟学校教科室组成科研联合体,增强研究力量,以达到资源整合与共享的目的,促进研究的深入开展,带动基层学校共同发展。
16.主动关心科室人员的思想、生活、工作与学习,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17.为教师专业发展搭建平台,出版学校的教育科研成果专集、学校教育专辑(包括学校教育研究电子版)。
18.组织发动和积极鼓励教师参与各类教科研成果的评奖活动,组织评选先进教研组和优秀教研工作者。
19.与教导处一起做好对外公开教学的组织、协调与指导工作。
20.教科室副主任协助科室主任开展各项工作
21.接受并完成校长委托的学校其他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河南大学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学校对外签订的合同可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合同周期较短(一年以下)、标的金额较小(50万元以下)的合同;重大合同是指合同周期较长(一年以上)、标的金额较大(50万元及以上)或事项重大抑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
第四条 学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政策等,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五条 学校合同实行统一指导,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合同审查小组对重大合同进行审查。审查小组成员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审计处、各业务归口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党政办公室主任任审查小组组长。
合同审查小组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进行会签;
(二)对标准合同范本进行审定。
第七条 学校党政办(法制工作办公室)负责合同法律事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调法律顾问对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进行审核;
(二)协调法律顾问参与学校重大合同的谈判和签
订,并召集校内相关部门参与解决合同纠纷与调解、仲裁与诉讼活动;
(三)监督有关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 国资办负责学校合同的统一指导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标准合同文本,报合同审查小组审定;
(二)审核合同文本格式和主要内容及签订程序;
(三)参与合同纠纷调解、仲裁等活动;
(四)管理合同专用章;
(五)监督和考核合同管理;
(六)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材料的保管和备案。
第九条 学校各业务归口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分类归口管理相关合同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各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的责任人。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合同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涉及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项目须进行风险评估,重大项目或涉及较高专业技术合同条款要聘请有关专家、财会人员和法律顾问参加论证或评估;
(二)审核项目相对方主体资格及信用状况;
(三)审核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
(四)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五)负责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合同及授权管理制度的落实;
(六)对合同项目的经济性、可行性、合法性及价款的合理性等负有审核责任;
(七)协调处理合同纠纷;
(八)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人)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合同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核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以及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并进行调查和验证;
(二)负责合同谈判、起草、会签和履行等工作;
(三)跟踪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履行中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四)对合同项目的经济性、可行性、合法性及价款的合理性等负直接责任;
(五)及时上报和处理合同纠纷。
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审查与签订
第十一条 合同的订立除即时结清方式以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过传真、信函、电子文件等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确认书,确认合同的成立。
第十二条 为规范格式,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合同文本,没有合同文本的,学校国资办统一制定标准合同文本,并经学校合同审查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人)根据学校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和学校相关制度要求起草合同。起草合同前需要进行谈判的,应及时向归口部门和国资办报告;合同谈判涉及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专业支持的,承办单位(人)应联系学校党政办(法制工作办公室)协调法律顾问参加。
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完成后,承办单位(人)应当填写《河南大学合同审批表》,连同合同文本报送归口部门审查,重大合同经归口部门初审,党政办(法制工作办公室)和学校法律顾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报请项目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合同涉及到承办单位(人)之外其他部门的,需经其他部门审签。涉及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经济利益合同需经校财务、审计部门审签。
校财务部门主要审查经济类合同条款是否符合财税法律、法规、准则规定以及学校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保障,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审计部门主要审查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具备,内容是否合理合法等。
第十六条 各审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重大合同及涉及到预付款项目的要上报该项目主管校领导审定的,可适当延长审批期限。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人)向国资办报送合同初审稿时,除提供《河南大学合同审批表》外,需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一)符合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的,需提供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招标、谈判纪要等;
(二)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经审查需要修改的,起草单位应根据有关审查部门的修改建议,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并送相关部门复查通过。合同文本通过审查但在签订前有异动的,应重新审查。
第十九条 根据我校校长书面授权,合同由项目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接受校长授权的各部门,应认真落实合同签署授权责任,制订内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内部分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校长授权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涉及个人申请科研项目经费合同(含科研任务书),图书出版类等项目合同,由归口部门根据我校校长授权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部门授权管理细则,研究确定部门授权签署合同人员名单,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核准后,将部门授权人员名单、授权范围和授权起止时间等,以书面形式报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条 各类合同统一使用“河南大学合同专用章”。合同文本正式签订后,项目承办单位(人)送国资办审核无误,统一加盖“河南大学合同专用章”。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一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承办单位(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及时跟踪和了解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归口部门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督促合同承办单位(人)依法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变更或解除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并按规定的合同审查权限和程序再报批。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对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承办单位(人)应及时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对方,并保存通知证据,必要时听取学校法律顾问的意见或建议,同时应及时将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向归口部门和主管校领导汇报,积极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如发现合同签订或执行过程中存在欺诈等行为,承办单位(人)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同时通知财务部门中止付款。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条款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资产验收、入账等凭据,办理结算业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二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承办单位(人)和归口部门应及时处理。处理时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不能协商解决或经协商不成能达一致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六条 对需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的合同纠纷,归口部门应书面向主管校领导汇报,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召集归口部门、财务处、审计处、国资办、承办单位,以及法律顾问、经济顾问组成处理小组,研究确定该合同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参与该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合同纠纷处理完毕,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时,承办单位(人)应及时将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的有关资料送国资办存档,
第二十八条 国资办应建立电子和纸质合同档案,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合同档案应包括合同文本以及初审稿、合同订立至合同履行完毕时间段内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书、资料(包括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变更文件、往来信函、文书、电话记录、传真、电报、合同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合同档案应在合同履行完毕15个工作日内按照时间先后顺序编号,整理成册,并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定期移交学校档案馆保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一)合同承办单位(人)、归口部门未调查或审核对方资信情况,未审查对方主体资格,以致签约被骗的;
(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委托代理人超越学校委托权限签订合同的;
(四)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
(五)合同审查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合同承办单位(人)和有关人员没有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六)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和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七)在学校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的。
第三十条 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擅自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对该合同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党政纪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所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该单位应对合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害的,学校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各相关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应认真负责,积极预防,降低风险、避免或减少损失,保障合同依法履行。为学校带来重大利益的,学校将对相关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实体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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