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第24条
劳动合同法规第24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所应包涵的事项和内容。下面是YJBYS小编整理的劳动合同法规第24条,欢迎参考阅读!
第二十四条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两条是《劳动合同法》关于后合同义务的规定。
(一)后合同义务的性质合同法理论一般将当事人在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阶段和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阶段所承担的义务分别称之为“先合同义务”和“合同义务”,而将当事人在义务执行的善后阶段所承担的义务称之为“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通常具有以下几方面性质:后合同义务的发生和存在范围在于合同消灭之后,在时间界点上,“合同消灭”是合同义务解除与后合同义务开始的临界点。后合同义务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即后合同义务是在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义务,为特定义务主体。后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合同履行中义务的扩张。作为大陆法系中合同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条贯穿始终,总揽全局,无处不在的基本原则,其适用范围扩张于合同履行中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在合同的履行中,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设置了一个义务群,它要求交易的当事人在合同履行的准备阶段、执行阶段、善后阶段等全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要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规范,后合同义务正是这个义务群中重要的一部分。后合同义务是法定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可分为约定合同义务与法定合同义务,对于后合同义务而言,它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在合同履行结束后当事人依法不得不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而不是由合同双方自我约定的义务,即非约定合同义务,因此,后合同义务归属于法定合同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后合同义务为合同附随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是指给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生,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其大致分为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说明义务、保密义务、忠实义务及不作为义务等。合同附随义务按时间点划分可分为先合同义务(生效前)、后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和合同中义务(即生效后至履行完毕期间)。后合同义务即为合同生效并履行完毕后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目的在于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止的善后事务,这体现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善后阶段中,当事人必须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多项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虽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灭,但因为过去合同关系的存在,会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顾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滥用权利,就很可能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这正是后合同义务的目的所在。
(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后合同义务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即办妥退工手续。《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具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的证明义务,一方面使离职劳动者易于获得工作,以谋生计,另一方面使新的用人单位决定是否雇用时,有可以参考的资料。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也就是说,当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办妥离职手续后,原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转出人事档案和已缴纳社会保险费帐户。支付经济补偿即用人单位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用人单位已作贡献的积累所给予的经济补偿,其数额一般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挂钩。《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保存合同文本备查《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此外,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而被要求在劳动关系消灭后的一定期限内不与该用人单位进行同业竞争或到与其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对劳动者的就业不产生约束力。
(三)违反后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后合同责任即违反后合同义务所引起的责任,是指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不履行后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强制协助等民事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上,用人单位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一)劳动合同期限这里指的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指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
(二)解除或者终止的日期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况:解除的日期*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同意的日期为解除日期。*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两种情况。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以用人单位批准的日期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日期。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没有批准同意,三十日过后的第一日的日期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日期。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以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的日期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日期。*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过失性解除、非过失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况。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用人单位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或处理决定中确定的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期;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用人单位通知的日期;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用人单位公布的日期。终止的日期《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就是发生以上情况的日期。
(三)工作岗位不同性质的企事业单位,有不同的工作岗位设置,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上,工作岗位应如实填写。
(四)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通常是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依据。本条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后合同义务当中的一条,即用人单位应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写清楚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仔细研读《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可以发现,这些内容既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是否应该获得经济补偿、获得多少经济补偿的根本依据,也是新的用人单位决定是否雇佣该劳动者时,可以参考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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