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案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案情简介】聂某是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职工,2005年1月入职,双方公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聂某继续在该公司上班,公司未与其续订劳动合同。2009年5月,聂某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称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其续订劳动合同,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立案调查后,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双方对劳动合同的期限以及劳动合同到期未续延的事实没有争议,该案的事实是清楚的。双方的争议点主要在于法律的适用,即未及时续订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设立的双倍工资罚则。劳动者认为未续订劳动合同与未签订劳动合同造成的结果是相同的,应当适用双倍工资罚则;用人单位则认为未续订劳动合同是因为单位的疏忽,主观不存在恶意,与未签订劳动合同有着本质区别,不应支付双倍工资。最终,劳动监察机构认定电气设备公司在合同到期后有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未续订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支付劳动者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的双倍工资。
【涉及的法律问题】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责任;二是双倍工资支付的期间问题
【案件评析】
一、关于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责任
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双方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否适用双倍工资罚则,在实践中也有不同观点。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双倍工资罚则适用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及双倍工资罚则的适用,均以用工之日起计算的,主要针对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对于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合同的,法律未明确规定,不能简单类推适用宽限期及双倍工资罚则。未续签合同期间劳动者权利义务按照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视为双方以原合同条件继续履行。上海也出现过不及时续签,无需支付双倍工资的判例。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该单位工作的,双方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用工是一种重新用工行为,劳动合同法中的用工之日应包括合同到期后的重新用工行为,双方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续签合同等同于首次签订合同,适用双倍工资罚则。双方超过一个月未续订劳动合同的,视双方是否履行了诚信磋商义务来判断是否适用双倍工资罚则;对于合同期满后未续签超过一年的,可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二、关于双倍工资支付的期间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双倍工资支付期间界定的不是很明确,随后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又做了详细规定。《实施条例》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满一年和超过一年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了界定。
《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即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满一年,支付两倍工资的期间是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即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支付两倍的工资的期间是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共计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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