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拍卖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中要明确委托事务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受托人能够很好地完成委托事务。小编为大家带来艺术品拍卖委托合同范本,仅供参考。
委托人:
拍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述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就拍卖下列标的物的有关事宜,经同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一) 委托人自愿委托拍卖人依法拍卖如下标的:
(二) 委托人对拍卖人的保证,自已对所委托的上述拍买标依法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上述标的未承担任何抵押义务亦没有查封扣押,更不存在纠纷。
(三) 委托人保证上述拍卖标的没有任何瑕,或向拍卖人据实全面的说明,如引起纠纷或造成买受人,拍卖人或第三人的损失的其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四) 拍卖标的由委托人保管,保管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标的移交期限完毕止。
(五) 委托人保证自已不参与也不委托他人代为参与买卖自已所委托的拍卖标的。
(六) 拍卖成交后,按成交价百分二十支付佣金。
(七) 拍卖人有权从买受人交付保证金,拍卖款中自行扣除佣金。
(八) 拍卖成交成后,标的物移交由拍卖人6日内完成。 本合同于20xx年元月12日订
委托人:
拍卖人:
拍卖公司盖章
委托人(甲方)
拍卖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拍卖标的
(一)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依法拍卖如下拍卖标的: ,〔见《委托拍卖标的清单》(附件1 )〕。
(二)甲方保证委托拍卖标的是甲方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等资料〔见《委托方交予拍卖方的证明材料》(附件2)〕。甲方对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条 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一)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由甲方确定后填写(见附件1)。
(二)保留价需变更的,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条 拍卖标的的鉴定、评估
(一)拍卖标的需要鉴定的,按下列第 项方式鉴定。
1.由乙方自行鉴定。
2.委托其他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 方承担。
(二)拍卖标的需要评估的,由 方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 方承担。
第四条 拍卖期限及地点
乙方于 年 月 日之前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第五条 拍卖标的的保管
(一)双方约定拍卖标的由乙方保管的,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拍卖标的交给乙方,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二)保管地点: 。
(三)拍卖未成交且拍卖标的由乙方保管的,甲方于拍卖活动结束之日起 日内取回拍卖标的。
第六条 拍卖标的的.展示
(一)乙方应于拍卖会举行日前 日展示拍卖标的。
(二)拍卖标的由甲方保管的,甲方应在拍卖标的展示期前将拍卖标的状况制作清单、图片和实物小样等封样资料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拍卖成交标的的交付
(一)拍卖标的由甲方保管的,甲方应在乙方收到买受人款项后 日内凭乙方的有效凭证将拍卖成交标的交付给买受人。
(二)拍卖标的由乙方保管的,乙方在收到全部成交价款后将拍卖成交标的交付给买受人。
第八条 佣金、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
拍卖成交,委托方按照成交价 %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拍卖未成交的拍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因拍卖产生的实际费用。
第九条、 拍卖成交价款的支付
拍卖成交后,在买受人交齐价款,委托人和买受人产权过户或成交标的交付手续办理完毕日 内,乙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将扣除佣金和费用后的成交价款支付给甲方。
第十条 拍卖成交标的未实现交付
(一)因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拍卖成交价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执行。
(二)因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致使拍卖成交标的未实现交付的,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五、六项履行。
第十一条 保密
双方对保密事项的约定: 。 第十二条 保险
双方对保险事项的约定: .
(一)甲方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
(二)拍卖开始前,甲方有权撤回委托,但撤回时应向乙方支付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予以赔偿。
(三)委托拍卖标的鉴定或评估的结论与本合同约定不相符时,乙方有权要求变更。甲方不同意变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
(四)拍卖会现场竞价达不到保留价时,甲方可降低保留价继续拍卖。
(五)拍卖流拍后,甲方可连续变更保留价再次拍卖或者撤回委托。
(六)本合同终止前,甲方不得将本合同所载标的另行委托他人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否则需承担乙方损失。
(七)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八)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拍卖标的委托他人拍卖;不得擅自变更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不得低于拍卖保留价成交。
(九)当拍卖活动或委托拍卖标的出现法定中止情形时,乙方应当中止拍卖。中止事由消失后,可以恢复拍卖,拍卖时间和期限另行约定。
(十)拍卖成交的,乙方应在拍卖成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拍卖结果及相关事项通知甲方。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拍卖未成交且拍卖标的由乙方保管的,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取回拍卖标的的,应向乙方支付由此产生的逾期保管费,保管费为每日 元;逾期 日,乙方有权提存。
(二)拍卖成交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拍卖成交标的未实现交付或者甲方交付给买受人的拍卖标的与拍卖前展示的不一致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约定的佣金,并承担买受人因此追究乙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 乙方因保管不善造成拍卖标的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金额: 。
(四)乙方低于拍卖标的保留价成交的,应补足成交价与保留价之间的差额,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
(五)拍卖成交后,因乙方的原因致使拍卖成交标的未实现交付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逾期支付成交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每日 元的违约金。
(七)其他违约责任: 。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附则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3.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盖章):
拍卖人(盖章):
附件 1
委托拍卖标的清单
年 月 日
委托人( 盖章、签名)
附件 2
委托方交予拍卖方的证明材料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
甲方(委托人)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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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及邮编 | |||||||||||||||||||||||||||
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
委托代理人 | 开户行及银行账号 | ||||||||||||||||||||||||||||
乙方(拍卖人)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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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及邮编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委托事项 |
甲方自愿将拍品清单中列明的共 件拍品委托乙方于 年 月 日之前依法公开拍卖。甲方(允许 / 不允许)乙方非经拍卖程序出售拍品。 |
拍品交付时间 | |||||||||||||||||||||||||||
佣金 及费用支付 |
拍品成交 | 拍品未成交 | 其他费用 | ||||||||||||||||||||||||||
佣金 | 落槌价的 % | 未拍出手续费 | 保留价的 % | 文物鉴审费 | 元 | ||||||||||||||||||||||||
保险费 | 落槌价的 % | 保险费 | 保留价的 % | 其他应收费用 | 元 | ||||||||||||||||||||||||
图录费 | 整页 | 元 | 1/2页 | 元 | 1/3页 | 元 | 1/4页 | 元 | 其他 | 元 | |||||||||||||||||||
乙方支付成交价款的时限 |
支付 方式 |
□现金 □转账 □其他 |
甲方支付未成交费用的时限 |
支付 方式 |
□现金 □转账 □其他: | ||||||||||||||||||||||||
拍前撤回费用 | |||||||||||||||||||||||||||||
甲方取回拍品的时限 | 撤回或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 | 逾期未取回拍品的保管费标准 |
元/日或保留价的 千分之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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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保留价拍品毁损、灭失的 赔偿标准 |
迟延付款 的违约金 支付标准 |
每日按逾期应付款的 千分之 收取 |
拍品未售出时的约定 |
□再次拍卖 □续签合同 □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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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方式 | □由 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 ||||||||||||||||||||||||||||
其他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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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时间 | 签订地点 |
序号 | 作者/年代 | 拍品名称 | 数量 | 单位 | 保留价(人民币) | 规格尺寸 | 质地 | 保存现状 | 瑕疵 | 备注 |
第一条 拍品权属:甲方应保证对拍品拥有能够对抗第三方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如实披露自己知道的拍品瑕疵。
第二条 保留价:甲方有权确定拍品的保留价,乙方可对保留价的确定提出专业性意见。保留价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更改。
乙方应对保留价保密。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乙方不得确认成交。
第三条 拍品的交付、保管: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拍品交付乙方保管。甲方可同时提交拍品的正视、俯视、底视照片,经乙方确认并在背面签字后取回。乙方应承担拍品自交付时起至交割或甲方取回时止的保管责任。
在保管期限内,乙方应保持拍品在交付时的原样,但以下情形除外:1、因受气候、张力等自然原因,器物自身特性决定的情况以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拍品损坏、遗失的;2、本合同上已注明的脱落、断裂、缺损等瑕疵;3、逾期未取回的;4、其他非因乙方过错导致的拍品毁损、灭失。
第四条 佣金、费用:拍品成交的,乙方有权从成交款中扣除图录费、佣金、保险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和其他约定费用;拍品未成交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图录费、未拍出手续费、保险费和其他约定费用。
第五条 成交价款的支付:拍品经拍卖成交的,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将成交款扣除约定费用后如数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 拍品的撤回与中止:甲方可以在拍卖开始前撤回拍品,但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费用。有证据表明拍品在权属、真伪、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实之处,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竞买人利益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中止拍卖该拍品,并及时通知甲方共同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甲方撤回拍品。
第七条 取回责任:拍品撤回或合同解除的,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回拍品;逾期未取回的,乙方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保管费。
甲方要求采用邮寄方式取回拍品的,应书面向乙方提出;邮寄、保险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后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拍品权属、真伪、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实之处的,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品的,乙方有权予以制止或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并解除合同;对乙方由此受到的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未按约定支付有关费用或乙方未按约定支付成交款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4、乙方逾期未对拍品进行拍卖或未经允许非经拍卖程序出售拍品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拍品,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低于保留价拍出拍品的,应向甲方双倍赔偿保留价与成交价的差额部分。
6、乙方在约定的保管期限内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拍品毁损、灭失的,应根据其过错程度参照该拍品的保留价予以赔偿;无保留价的,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赔偿。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书面另行约定或依照乙方《拍卖规则》执行,《拍卖规则》与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为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品流转另有要求的,双方应按要求执行,乙方对由此产生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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