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承包合同
设计承包的合同是怎样的呢?下面是yjbys小编为您整理的设计承包合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北京某商场 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费估算为 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算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
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 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发包入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寸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对审查修改后的图纸,发包人应承担相关修改费用,收费额由双方商定。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0.1%。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当地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8本合同一式份,发包人 8.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订金后生效。
8.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 2其他约定事项: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盖章)
备案号: 备案日期: 年 月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 鉴证意见:
(盖章) 经办人:
日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与设计人经友好协商,就设计人承担 工程建筑设计工作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项目名称 : (以下简称本工程) 1.2 项目性质: 1.3 项目批准文号: 1.4 项目位置: 1.5 项目规模: 1.6 总投资: 1.7 建设周期:
第二条 本合同的签订依据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2 国家及及标准。
第三条 设计依据
3.1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3.2 规范及标准。
3.3 参照现行工程定额及取费标准(本条款内容及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协商一致的内容为准)。
3.4 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批复文件。 3.5 工程勘察招标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
3.6 发包人提出的设计任务书(发包人发出的补充设计任务书)及其他有关设计工作的书面要求。
3.7 其他以上依据所未涉及但为完成本工程设计所必需遵守的国际惯例或国际通行做法。
第四条 合同文件的语言、组成及文件解释的先后顺序
4.1 本合同文件采用种语言书写,当文中与文本不一致时,以中文为准。
4.2 本合同由下列文件组成,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应被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互相补充的,除非文件中另有说明,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顺序来做出最有利于本工程进展的解释:
4.2.1 本设计承包合同条款及其附件(包括双方针对本设计承包合同条款形成的补充或变更协议书)。
4.2.2 中标通知书及其附件。
4.2.3 双方经商定形成的记录,会议纪要等文件。 4.2.4 招标文件(含答疑文件、澄清征询函)。
4.2.5 设计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含投标文件澄清、说明及确认函)。
第五条 设计内容、标准、周期及设计分包
5.1 设计内容和标准
5.1.1 本合同设计内容和标准的确定应以发包人的设计任务书(含补充设计任务书)为主要依据。具体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表所列内容。
5.2 设计周期、设计计划
5.2.1 具体设计周期为:初步阶段设计工作应于年月日前完成;施工图阶段设计工作应于年
5.2.2 设计人应根据第5.1条中确定的设计内容、第5.2.1条中确定的设计周期及第7.1条确定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要求,合理及时地进行有关工作安排,编制设计工作计划,确保其设计工作安排及计划获得发包人的同意并满足发包人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工作计划。
5.2.3 本合同签订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符合第
5.2.2条要求的设计计划。设计计划经发包人审批后,设计人应严格执行。
5.3 设计分包
本工程的 设计,发包人有权通过依法选定的专业设计院完成。设计人应提供设计条件(含电子文件),进行设计配合与审定(配合费、审定费已包含在本合同第八条的设计费中)。
第六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6.1 发包人提交的资料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见下表:
第七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及时间
7.1 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成果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份数时间见下表:
注:本表可根据情况扩展
7.2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设计人应定期向发包人提交一份书面的设计工作情况,必要时,发包人将临时组织设计工作专题汇报会,设计人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并做好相应准备及配合工作。
7.3 设计人除提交第7.1条规定的设计文件外,必须同时提交文件的数字化产品二份。数字化产品的载体应是计算机光盘。
7.4 设计人所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一律采用简体中文书写,并保证其中所使用的术语、符号为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定的专用外文术语、符号。
第八条 设计费
8.1 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本合同设计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8.2 总费用为固定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费用。 8.2.1 设计人完成本合同第五条中全部工作内容,向发包人提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文件所需的费用。
8.2.2 设计人按照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图样,提供设计技术交底及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的费用。
8.2.3 设计人为完成本项目设计工作聘请专家、顾问公司所发生的费用。
8.2.4 设计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派驻现场设计代表、提供现场服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
8.2.5 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工程设计责任险所发生的费用。 8.2.6 如果发包人委托了专业设计顾问为设计人提供顾问服务,设计人配合发包人进行相关工作的配合费。
8.3 以上费用均视为是包括所有应缴税费的费用。
第九条 设计费的支付
9.1 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凭设计人提交的以发包人为受益人的等额预付款保函支付给设计人总费用的 %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共计 元整,设计人应保证出具保函的单位为发包人认可的单位。
9.2 设计人完成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按照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提交本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且该初步文件通过了政府审查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给设计人本合同总费用的 %,即人民币共计 元整。
9.3 设计人完成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按照发包人要求向发包人提交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且该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了相关审查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给设计人本合同总费用的%,即人民币共计 元整。
9.4 本项目主体结构封顶且设计人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了主体结构封顶前设计人应完成的设计现场服务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给设计人本合同总费用的 %,即人民币共计 元整。
9.5 本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设计人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了自本项目主体结构封顶至整体竣工验收阶段的设计现场服务后14个工作日内双方办理结算,结算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结清余款。
第十条 双方义务
10.1 发包人义务
10.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爱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10.1.2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含15天)以内,设计人有权要求按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与发包人重新商定提交设计文件的合理时间。
10.1.3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设计有重大变更,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如造成设计人出现重大设计返工,发包人将按设计人已完成的有效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因设计返工发生的成本费用(如人工费)。设计人应以书面形式将具体返工成本费用报送发包人审批,最终设计返工费用以发包人审批的额度为准。
10.1.4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合同总额的 %作为赔偿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完成的有效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
10.1.5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息乘以应付但尚未支付的金额向设计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0.1.6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10.1.7 对于设计人提出的需要发包人做出答复或指令的事项发包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及时做出。
10.2 设计人义务
10.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范围、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10.2.2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设计人在处理本工程设计工作中有关设计内容、设计质量、设计变更、设计周期等问题,应是一个熟练的,富有经验的设计者,以确保设计人的设计工作满足本工程的实际需要及发包人的相关要求。
10.2.3 设计人在按照本合同第5.2条向发包人提交设计计划后,应严格按照该计划完成各项设计工作(包括阶段性设计工作),非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计划。如设计人未能按照设计计划完成设计工
作,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将相应经济损失从设计费中先行扣减。
10.2.4 设计人不得以踏勘现场时对有关事项误解为由,也不得以其本身未取得准确、充分的.资料为理由而要求增加费用,同时也不得停止客观上可以继续进行的工作,也不得因此要求减少或免除设计人在本合同范围内应承担的义务。
10.2.5 设计人保证选派的担任本工程的设计人员与其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相同,同时,应保证这些人员是富有经验、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的专业人员,而且必须保证该设计人员尽职尽责,勤勉工作,设计人选派的设计人员名单见附件。如设计人提出更换上述人员,则设计人应提前通知发包人且必须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同时做好相应的工作交接,否则,设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包人也有权要求设计人撤换发包人认为不合格的具体设计人员。
10.2.6 发包人进行专业设计选定工作时,设计人有义务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同时,设计人应对专业设计单位提供相应的设计配合与审定。
10.2.7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须负责及时进行修改或补充,如因设计人原因造成本项目出现工期延误、成本增加、质量下降或发生质量事故等情况之一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额%的违约金。如果设计人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超出约定的违约金的,则设计人还应对超出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10.2.8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 ‰。
10.2.9 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确定,但设计人并不能因设计文件已提交(具体提交日期的确定见7.2条)而免除其确保设计文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查的责任。
10.2.10 设计人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有关设计问题。因设计人原因而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针对发包人的索赔,设计人都有义务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10.2.11 设计人应该与承担本项目设计任务的相关设计单位相互协作、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工程的设计工作
10.2.12 设计人应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取得为完成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所必需的许可、证书及执照,且办理以上手续的费用由设计人自己承担。同时,设计人必须保证其向发包人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的真实可靠性。
第十一条 保密及知识产权的保护
11.1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了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之日起设计文件的全部著作权(不含署名权)即转移至发包人。
11.2 保密安排
11.2.1 保密信息范围。发包人因设计人工作需要传送或交付给设计人的技术文件及未来传送或交付给设计人的与技术文件相关的
任何商业、行政或其他相关信息、文件、资料等(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知的既存和/或潜在的商业交易、可行性研究、建议、设计方案、建设技术等特定信息、资料,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均属于保密信息。
11.2.2 双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本合同双方均应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保密信息保密。
11.2.3 违反保密义务的后果。因设计人违反本合同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设计人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对该损失进行全额赔偿。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争议时该会现行有效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解除及终止
13.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2 本合同一式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约定为准。
13.3 本合同至双方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终止。
第十四条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本合同生效7日后,设计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办理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仟万元。否则,发包人在这种情况下有权要求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 %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其他
15.1 本合同生效后,应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
15.2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5.3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双方签订的补充或变更协议,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设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证号:
就合作开展甲方室内装饰设计业务范围以内与施工图绘制相关的工作,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一、承包经营形式:
甲方内设项目技术部业务部门,甲方确保项目技术部为甲方第一从事施工图绘制相关业务的部门,甲方内部其他各业务部可列第二开展此项业务部门。甲方原有员工共4名,并入乙方承包经营的部门,归乙方管理。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项目技术部负责人,并由乙方对项目技术部实施内部承包经营。
二、承包经营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承包经营范围:
1、甲方为业务主体对外承接的室内装饰设计业务全部属于承包经营的范围。
2、乙方以甲方名义、利用甲方办公条件拓展或者承接的设计业务,属于承包经营的范围。
四、承包经营权与义务:
1、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享有如下权利:
(1)、人事任免权。乙方自主决定项目技术部所需人员的聘用、解聘、管理、待遇审定等事宜,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保险关系由甲方办理,费用由乙方支付,进入承包经营成本予以核算。
(2)、独立经营权。乙方自主决定对外业务的合作对象、决定合同签订及交易条件等内容。乙方对外参与投标或者进行其他业务拓展活动,需要甲方的有关资质或者其他证照文件的,甲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乙方决定签署的合同,甲方应予以盖章。乙方同时对承包经营期内的由其决定的合同承担法律责任。
(3)、部门设置的决定权。乙方自主决定设计部内部机构的设置,决定内部机构的职责。
(4)、规章制度决定权。乙方自主决定项目技术部内部的规章制度。
(5)、财务独立核算权利。乙方在不违背甲方财务制度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有权对部门内的业务开支独立签字审核,由甲方予以报销。对于乙方承接的业务,甲方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开具发票。
(6)、要求和使用甲方提供的办公设备及场所。
(7)、查阅甲方与设计业务有关的合同、财务票据等资料的权利。
(8)、乙方需以甲方名义对所属员工支付工资、奖金等报酬。
2、甲方在承包经营期限享有如下权利:
(1)、有权要求和督促乙方的所有工作符合国家的相关制度与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相关制度。
(2)、有权制止乙方利用公司办公条件承接业务而不将该等业务收入作为承包经营的收益。
(3)、要求乙方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报甲方存档。
(4)、督促乙方完成甲方下达的设计任务,督促乙方按已签订的合同履行。
(5)、查阅乙方以甲方名义承接的有关设计业务的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公司留档备查。
五、承包经营核算及收益分配:
1、乙方基本运营费
(1) 甲方为设计业务所开具的发票所对应的实际缴纳的税金;
(2) 乙方认可的部门人员工资、社保等劳动报酬;
(3) 以上两项费用为乙方基本运营费,每年合计:捌拾万元人民币(2012年度);
(4) 乙方基本运营费每年应进行调整核准。
2、基本运营费的支付
在承包经营期间,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年的基本运营费的收益,且甲方每月按比例支付全年基本运营费。在双方结算时,由甲方扣除其垫付的基本运营费部分。
3、收益分配
(1)乙方年经营利润为:减去基本运营费后的总收益(其中不包括乙方自己承接项目的收益部分,该部分归乙方所有)。
(2)利润分配方案
伍拾万元人民币以内:30%归甲方;70%归乙方。 伍拾至壹百万元人民币以内:25%归甲方;75%归乙方。 壹百至贰百万元人民币以内:20%归甲方;80%归乙方。 贰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分配方案。
(3)双方应每半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核算承包经营收益。每次核算后,扣除甲方为乙方支付的相应月份基本运营费后,按收益分配第(2)项内容,以全年分配形式额度的50%进行划分。
4、单项业务结算
乙方承接甲方的单项业务结算依据,应以每项业务所签订的服务合同内容为准。
六、违约责任
双方都应恪守自己的义务,如有违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拓展或者承接业务后,甲方拒不履行盖章、开票或者提供证照资质等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合同剩余期间每年可预期收益即 万元人民币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2、乙方利用甲方办公条件私自承接设计业务、隐瞒设计收入的,按隐瞒收入的 %,向甲方承担违约金。甲方隐瞒设计收入的,承担同等违约责任。
3、甲方拒不核算或者拒不向乙方支付核算后的利润的,应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经核算后, 年亏损的,双方皆可解除合同。
七、本协议一式 份,各具同等效力,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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