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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想了解详情的朋友不妨参考一下,欢迎阅读,希望对你们有所启发!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该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即除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外,还要求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货币后,借款合同才生效。

  如何认定自然人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指出: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而形成的借贷关系的效力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第四条规定:“......要依法认定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保护合法借贷关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根据该规定,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而形成的借贷关系(俗称赌债、毒债等)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如赌场放债等)是无效的,依法不但不予保护,而且将进行严厉打击。

  民间借贷合同的利率如何约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上述规定,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利率的约定受到限制,即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民间借贷合同能否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该规定,复利仅是一种利息计算方法,该司法解释所要限制的是“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只要依据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所计算出来的利息总额不超过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出来的利息的四倍,即受法律保护。

  借款利息可否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如借款100万元,借期一年,月息两分,到期还本付息,如果合同中约定预先扣除六个月利息共计12万元,则应认定实际借款为88万元,到期还本88万元而非100万元,到期利息为21.12万元而非24万元。

  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逾期偿还是否需要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根据该规定,虽然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但是逾期偿还仍应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

  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利息或者利息的计算方法,但是没有约定利息支付的期限,利息需何时支付?

  《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根据该规定,对于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利息的支付时间为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之日;对于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利息的支付时间为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支付。

  借款人能否提前偿还借款?

  《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根据该规定,法律没有禁止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只要当事人之间没有相反的约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且,如果当事人没有对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方法有约定,则按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借款人能否隐瞒与借款相关的真实情况?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以及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之规定,借款人不得隐瞒与借款有关的真实情况,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借款合同能否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根据该规定,无论是借款合同,还是抵押合同,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都不得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作出上述约定的,约定无效。

  抵押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动产抵押需要办理抵押登记吗?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该规定,不动产抵押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多少,如何起算?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制度。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对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期间没有另行规定,因此,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如果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上载明还款期限,还款期限届满时,借款人未返还借款的,则贷款人的债权受到侵害,诉讼时效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如果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上未载明还款期限,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合理期限期满,借款人未返还借款的,则视为贷款人的债权受到侵害,诉讼时效自前述合理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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