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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相互抵销详解

债务相互抵销详解



债务相互抵销详解

  债务相互抵销,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又互享债权,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债务相互抵销详解,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债务相互抵销详解:

  抵销制度,一方面免除了当事人双方实际履行的行为,方便了当事人,节省了履行费用。另一方面,当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一方财产状况恶化,不能履行所负债务时,通过抵销,起到了债的担保的作用;特别是当一方当事人破产时,对方履行交付的财产将作为破产财产,而未收回的债权要在各债权人间平均分配,显然不利于对方当事人,而通过抵销,可以使对方当事人的债权迅速获得满足。我国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例子:

  比如,乙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应支付给甲10万元人民币货款,与此同时甲也欠乙10万元人民币,并已到清偿日期,此时,乙可以向甲表明,自己不偿还甲的10万元债务,甲也不必偿还欠乙的10万元债务。两相抵销,互不相欠。

  债务相互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

  (二)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权债务,须均合法,其中一个债为不法时,不得主张抵销。

  (三)按照合同的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权不得抵销。

  扩展知识-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抵销

  一、法定抵销

  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一般因两个法律关系而发生,但也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基于多个法律关系而累计的对待债权债务。比如,甲欠乙建设工程款200万元,乙第一次向甲购水泥欠款150万元,第二次购水泥欠50万元。甲可以以乙两次共欠其的200万元水泥款债权,抵销其欠乙的200万元工程款。再如甲欠乙货款200万元,甲受让丙转让的对乙的到期债权150万,后又受让丁转让的对乙的到期债权50万元,则甲可以以其对乙共计200万的到期债权主张抵消其欠乙的200万货款。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抵销具有用相互清偿的作用,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了其期限利益。

  3.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比如标的物都是P.O 42.5R的水泥。债务种类品质不相同,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因此通常用于抵消的债务一般都是金钱债务。

  法定抵消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法定抵消的抵消权性质上为形成权,依有抵消权的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该意思表示以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对方时发生效力,但在实践中,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应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附条件的债权在条件不成就时,不能实际享有,而条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债权在期限尚未到来时也并不存在,将效力不确定的债权抵销,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法定抵消的法律后果:在当事人双方债权债务互为相等的情况下,抵销产生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债务的数额大于抵销额,抵销不能消灭合同关系,而只是在抵销范围内减少债权。比如,甲公司尚未偿还乙公司20万元人民币到期债务,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20万元货款的债务也已届清偿期,双方协商一致将债务互为抵销,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归于消灭。如果乙公司应偿付甲公司50万元人民币货款,那么乙公司与甲公司的债权相互抵销后,仍负有偿还3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其与甲的买卖合同不能消灭。

  二、约定抵消

  约定抵消,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

  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都是将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但两者有不同,主要表现在:

  1.抵销的根据不同。法定抵押是基于法律规定,只要具备法定条件,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约定抵销,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不能由单方决定抵销。

  2.对抵销的债务的要求不同。法定抵销要求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约定抵销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可以不同。比如可以约定以煤炭抵销运输费,以1000吨P.O 42.5R水泥抵销1300吨P.O 32.5R水泥。抵销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尽管不同,但一般说来,他们的价值基本相当。

  3.对抵销的债务的期限要求不同。法定抵销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均已到期;约定抵销,双方互负的债务即使没有到期,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愿意在履行期到来前将互负的债务抵销,也可以抵销。

  4.程序要求不同。法定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未到达对方,抵销行为不生效;约定抵销,双方达成抵销协议时,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不必履行通知义务。约定抵销使交易活动更加灵活,对当事人也更为便利,但当事人约定抵销必须坚持自愿、公平的原则,防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同意抵销的表示。

  相关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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