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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北京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北京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北京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北京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凡租赁双方自行达成房屋租赁交易的,可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达成交易的,租赁双方应与经纪机构共同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应与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北京市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租赁代理机构将所代理房屋出租时,应与出租人、承租人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

  另外,在执行这3个租赁合同范本的同时,北京市还将对租赁合同进行网上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房屋出租登记、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存在虚报瞒报相关备案信息等违规行为的,管理部门将责令整改并进行处罚。

  市建委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合同告知出租人和承租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或备案手续。租赁代理机构代理出租房屋的,经纪机构须代出租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或备案手续。

  据了解,为简化程序、加快办事效率,凡经纪机构居间、代理的房屋租赁信息均实行网上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通过建委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填报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信息,进行网上申报,无需前往服务站或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未按时报送或填报虚假、错误信息,未及时更正造成纠纷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责任。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进行房屋出租登记、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变更、注销的或存在虚报瞒报相关备案信息等违规行为的,管理部门可责令整改、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示违规行为。

  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流程

  (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程序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程序是,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需要的文件包括:

  (1)书面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

  (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4)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包括出租共有房屋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等。

  (二)当事人应携带的有关证件

  当事人双方在去有关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其中一项所需文件要求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来说,各自要求的证件是不同的:

  1、出租人的有关证件: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证件和土地使用证;如果是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的,应另外附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出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共有房屋出租的,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代理出租的,应具有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证明。

  2、承租人的有关证件: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上述应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中,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还应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澳门的,还应提交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的,还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境外企业、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设立证明。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具体包括:

  1、房地产权利证书(含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部队房地产权证);

  2、购房合同书、付清房款证明(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天内未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的,须提交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

  3、已抵押房屋出租,若房屋租赁合同期限超过抵押期限,或抵押合同约定需要征得银行同意出租的,需出具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证明(抵押贷款合同未注明房屋面积、使用有效期限、使用用途的,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4、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房屋面积、使用有效期限、建筑用途等具体信息未明的,须提供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所依据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原件);

  5、拍卖所得的房屋出租,须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付清房款证明;

  6、临时建筑类房屋出租,须提交经规划或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

  7、属于“合作建房”类的房屋出租,须提供行政主管机构的批准文件;

  8、改变用途的房屋出租的,须提交行政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9、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须提供部门盖章,自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效);

  10、房地产权利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如无办理延期,则须提交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并要求合同附加因政府拆迁、改造或收回土地,该合同自动失效的条款(住宅用途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视为自动延期);

  11、属于本市农村城市化原村民和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提供区查违办或者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使用备案材料。

  以上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收件人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的印章,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三)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

  (四)出租屋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五)其他材料:

  1、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共有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法律资格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若以部分产权人名义出租的还须出具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文件(原件);

  2、若共有人未到场的,且无法提供身份证明原件的,须提供共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本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须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签署地;

  3、单位无法提供法定产权证明原件的,可以在复印件上盖单位行政公章,出具无法提供原件的情况说明,并作出与原件相符、保证原件真实、合法有效的声明;

  4、出租屋业主或管理人应当持有出租屋编码卡;

  5、《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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