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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解析答案

合同法案例解析答案



合同法案例解析答案

  一、水泥购销案

  建筑公司向四家水泥厂所发电文内容具体确定,并标明一经承诺原意受此约束,故构成要约。甲水泥厂余10月11日以吨价310元,祥建筑公司发运325号矿渣水泥100吨的行为构成有效承诺,故建筑公司应履行合同义务,接受水泥并支付货款,否则应对甲厂承担违约责任。丙水泥厂10月,15日以吨价320元,祥建筑公司发运325号矿渣水泥100吨,由于改变要约中的价款,故属于新要约。建筑公司不接受该批水泥,则双方的合同未成立。建筑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丁水泥厂于10月20日像该建筑公司发运325号矿渣水泥100吨,超过了邀约的有效期限,故构成新要约。建筑公司不接受该批水泥,则双方的合同围城里。该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二、天鹏洗衣机

  1、洗衣机厂的发函属于要约。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洗衣机厂的发函内容符合要约的定义。

  2、商场的回函属于反要约。因为在回函中商场对洗衣机厂发出的要约的价格做出来变更,即做了实质性的改变,故不是承诺而是新的要约。

  3、商场的'行为不是履行合同的行为,也不是承诺。

  4、合同并未成立。因为洗衣机厂提出要求商场自行提货,不是承诺,而是要约。在这个要约中设定了承诺的期限,而商场并未在承诺期限的范围内发出承诺,故合同不成立。所以洗衣机厂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或履行合同。应判决商场败诉

  三、20xx年棉纱案例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第一份合同,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被告没有履行其作为债务人的义务,被告当然应向原告负责。

  既然根据两份合同,棉纱厂都负有向原告交货的义务,那么原告有权直接请求第三人(棉纱厂)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损失;而根据第一份合同,被告亦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在贸易商场及棉纱长都应向原告负责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它们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对原告来说,不能因为贸易商场及棉纱厂都应当负责,而使其获得双倍赔偿。

  四、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1、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约顺序,先履约一方未履行的,后履约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的,后履约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甲公司拒绝支付第二年房租的要求符合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2、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房屋租赁合同,从合同约定内容看,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且有先后顺序。符合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

  3、乙公司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未能在3个月内履行其应旅行的义务,作为后履行一方的甲公司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4、乙公司虽然同意扣出三个月房租,但是并未能得到甲公司的同意。在乙公司没有雨甲公司达成协议,弥补其违约过失前,甲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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