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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对公司的正常运行,优化管理有作用。下文是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范文,欢迎阅读。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一)

  1.为确立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公司实施劳动合同制管理,临时聘用员工签订《临时聘用协议》;

  2.公司劳动合同及《临时聘用协议》以国家《劳动法》和地方相关法规条例为依据,双方如有另行约定的款项,以双方约定的各项规定为准,本手册及《临时聘用协议》未提及事项均遵照上述各项法规执行。

  3.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为固定期限,一般为一年,岗位等级为部门经理以上副总经理以下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 年。特殊人才特殊岗位可采用非固定期限。

  4.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变更和解除

  (1)公司与员工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 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公司与员工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 日通知员工本人:

  员工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

  公司经营困难发生经济性裁员的。

  (5)员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支付违约金;如未能提前通知公司,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6)违约金计算:离职前12 个月平均月收入×未履行合同年限,工作未满12 个月以实际工作时间计算。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二)

  1 目的

  为了明确公司与员工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同时致力于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员工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上级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除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正式员工。

  3 原则

  公司和全体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下建立劳动关系。公司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和员工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4 实施细则

  4.1 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应书面声明无原单位或已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员工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充分理解劳动合同条款。

  4.2 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由公司和员工协商自行确定,但下列情况需要报上级公司人事管理与考核委员会核准后执行。

  4.2.1 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五年的;

  4.2.2 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4.3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4.3.1 劳动合同期限;

  4.3.2 工作内容;

  4.3.3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3.4 劳动报酬;

  4.3.5 劳动纪律;

  4.3.6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4.3.7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4.3.8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和公司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4.4 公司聘用的员工实行3-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公司招聘的初次就业员工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再次就业的员工专业对口的实行3个月试用期,不对口的.实行4-6个月试用期。特殊人才经总经理批准可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标准按公司规定执行。

  4.5 公司与员工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4.6 在劳动合同期内,员工按国家规定至退休年龄退休或因公及非因公死亡,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4.7 公司与员工因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发生变化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并办理变更手续。

  4.8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4.9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9.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9.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4.9.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及其他对公司声誉或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9.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10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在30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4.10.1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4.10.2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10.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10.4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其他情形。

  4.11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4.11.1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11.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4.11.3 女员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1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12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4.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4.13.1 在试用期内的;

  4.13.2 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13.3 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14 按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

  4.14.1 公司依据本制度第4.10项以及由公司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4.14.2 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和员工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均应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15 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到人民法院起诉。

  4.16 本制度未尽事宜,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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