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职业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合同管理,强化内部制约与监督,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学院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院法定代表人或者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代表学院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学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由法制办公室代管。法律顾问负责对学院签订重要、重大合同的内容提出法律建议,并接受学院合同管理部门的法律事务咨询。
第四条 除学院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方能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学院订立、变更、解除合同。重要合同由学院法人签订,一般性合同学院法人可授权委托主管院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签订,授权委托方式包括文件形式和填写《学院法人授权委托书》等。授权委托书由职能部门到学院法制办公室办理。
第五条 学院所有对外合同、协议均要经学院法制办审查同意后方可再履行签订手续。
第二章 合同管理相关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院合同承办部门是指经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学院订立和管理合同的相关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负责合同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2.负责合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审查合同他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效益性负责;
3.负责起草或审核合同草案,组织合同的谈判签订工作;
4.具体负责本部门承办合同的全面履行,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和合同的顺利实施,履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积极解决;牵头协调相关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5.负责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归档。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将属于归档范围的合同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移交学院档案室保管。凡归档的合同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合同保管人员对合同遵守保密原则。
第七条 使用部门的职责:负责审核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标的、数量是否正确;质量、规格、型号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及要求;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是否满足使用要求等。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和审批
第八条 学院法制办公室是学院合同的审查部门,学院法律顾问为学院合同审查审批提供咨询意见。合同承办部门必须履行程序审查,填写《对外合同、协议审核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并与合同审查的原始材料一同按程序提交审查。
第九条 学院法律顾问负责对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审查合同是否符合学院的相关制度、规定。
2.合同的合规性。审查选择合同对方签订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相关程序是否到位,重大疑难合同是否听取了相关专家的意见。
3.合同的完整性。审查合同条款和内容是否完整正确,尤其是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条款是否完整。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管理
第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对外订立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有关规定,确保学院合法权益。
学院招标管理办法中规定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通过招标后方可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前,涉及资金的合同必须有明确的收付款计划并向财务处提出收付款申报。涉及学院付款的合同必须事先落实资金来源,预算外合同订立前必须履行正常的预算审批程序,落实资金后按正常合同程序签订;没有资金来源,不得订立合同。
第十一条 对外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原则上采用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文本。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十二条 依法签订的合同,必须遵守。对外合同一经签订,合同承办部门负责跟踪已签合同的履行情况,监督合同他方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得到全面履行。
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合同承办部门要及时向学院领导汇报,征得领导同意后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与对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书面意见。在合同对方出现违约情形将给学院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要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将可能产生的损失降至最低。
第十三条 变更合同提交审查、审批时,必须说明合同变更的理由、变更的内容、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后的合同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 续签合同在提交审查和审核时,应当提供原合同以及续签合同与原合同的关系、条款变化等方面的说明,供合同审查审批部门参考。续签合同的程序同签订合同的审批要求一致。
第十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应严格验收手续,同时以书面形式保留验收资料,对合同双方往来的文书以及便签、便函等履行合同的凭据应当妥善保管,并纳入本部门归档资料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合同履行的收付款工作,根据合同正本、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章、验收意见和完备的审签程序方可办理财务结算。财务处同时负责审查合同履行是否符合预算计划。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应按合同约定、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发生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学院领导和法制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及时委托学院法律顾问参与纠纷处理;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报学院领导同意后,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的代理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因越权签订合同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未经学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对外签订合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签订者承担。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或收受贿赂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后勤集团按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签订对外合同、协议审核备案的通知》(【2008】院纪字第159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或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授权的所属单位为主体,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科研、劳动人事合同由业务职能部门按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第二章 合同分类管理
第五条 学校合同按照重要程度和所涉金额大小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法律关系复杂、对学校有重要影响(如合作办学、产学研用、国际交流、基建工程等合同)以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的合同为重大合同,其他为一般合同。除2万元以下(含)的采购项目外,学校订立合同均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合同提出部门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署。
第六条 学校对采购(货物、修缮工程、服务)、基建工程、教学、合作办学、产学研用、培训、国际交流、劳动人事、捐赠等合同实行分类管理。各类合同分别由相应业务职能部门归口监管,无归口管理部门的由合同提出部门履行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第七条 凡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必须使用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或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公章。以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由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审核对外签订合同授权申请等相关资料并报送校领导审批,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获得授权后方可签订合同。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留存合同原件、授权批件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原则上经批准立项和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方可签订合同,采购项目签订合同前须按照《深圳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采购程序。
第九条 合同提出部门是指负责签订、履行合同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合同谈判、起草、会签、履行等工作。
(二)负责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可行性及价款的合理性等。
(三)处理合同纠纷。
第十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合同内容审核、履行监督、项目资料存档等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合同归口管理实施细则。
(二)审核项目的可行性、立项程序的完整性、采购程序的合规性。
(三)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或谈判内容一致,合同要素是否完备,包括合同相对方的名称、住所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等。
(四)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
(五)负责合同备案的校内送审工作。
(六)负责合同文本及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的归档工作。
(七)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并协调处理合同纠纷。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是合同的资金监管部门,负责合同资金计划、金额、结算、收付款方式等的审核。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是合同的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协调学校合同相关事务,管理合同专用章,审查合同的签订、履行、管理情况,协助处理合同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事务。
第三章 合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一般合同审批程序
(一)合同提出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项批文、招投标文件、谈判纪要、询价表等起草合同文本,填写合同审批表(见附件),并将合同文本、合同审批表及有关资料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资金情况不明确的项目和基建工程项目还须先报送计划财务处审核。
(三)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盖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留存合同文本与合同审批表原件。
(四)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学校招标中心,招标中心提交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重大合同审批程序
(一)合同提出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项批文、相关会议纪要、招投标文件、谈判纪要等起草合同文本,填写合同审批表,并将合同文本、合同审批表及有关资料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审核合同文本表述法律风险等,资金情况不明确等事项和基建工程项目还须先报送计划财务处审核。
(三)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将审核后的合同及有关资料报送学校领导审批。学校领导审批后,合同及有关资料返回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由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盖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合同专用章或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公章并留存归档。
(四)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提交至学校招标中心,招标中心向政府采购中心报送备案。
第十五条 合同变更、解除、续签合同与签订补充协议的审批程序
(一)变更、解除、续签合同与签订补充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解除、续签合同按原合同订立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核批准,变更与签订补充协议须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涉及增加经费的,还须先报送计划财务处审核。
(二)变更、解除、续签合同与签订补充协议时,应提交合同对方单位申请或同意变更、解除、续签合同与签订补充协议的书面材料,合同提出部门填写变更、解除、续签合同与签订补充协议审批表,详述变更、解除、续签合同与签订补充协议的理由。
第四章 合同纠纷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除应急情况外,合同应在事项实施之前签订,事后补签的,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合同提出部门负责具体处理,必要时可向法律顾问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内设)申请协助处理。对于仲裁、诉讼的合同纠纷,合同提出部门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第十八条 学校合同管理相关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私自以单位或学校名义订立合同的。
(二)单位和个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
(三)单位和个人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消极应对或未及时按要求汇报,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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