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天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校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加强我校技术合同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细化和规范合同管理的流程,明确合同管理的职责,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作为合同缔约方签署的各类技术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均适用于本细则,统一由科技处管理。
第三条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在订立合同时,应由有关科学技术保密机关核定密级后,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办理。
第二章 合同签订
第四条 技术合同的订立,心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技术合同一经生效,应严格履行。
第五条 签订技术合同是法律行为,其所含条款必须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技术指标明确;合同须符合各项现行法律政策;相关课题组须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
第六条 未经学校同意,任何非独立法人的二级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职务技术私自对外签订技术合同。
第七条 学校签署的'各类技术合同原则上使用学校规定的统一模版。项目委托方有专门合同模版的经学校同意后可以使用项目委托方的专用合同模版。签署合同统一使用“天津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作为有效印鉴,如有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过后方可使用“天津大学”图章作为有效印鉴。科技合同一般应提前三个工作日提交学院和科技处审核,合同标的金额100万元以上或经科技处审核认为法律风险较大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交学院、科技处、校法律事务室审核。
第八条 项目联系人一般为校内项目实际负责人。
第九条 技术合同由我方联系人与另一方进行洽谈。我方联系人应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负责,如有问题要如实、全面向学校汇报,必要时可由学校派专人进行谈判。
第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在合同签订及履行中应注意保密,不得泄露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如有必要,应在技术合同谈判前与对方先签订保密协议,在协议中,各方当事人应做如下承诺:
“各方当事人保证,无论合同是否最终得以签订,各方在谈判、签约、履约及以后任何时间内均应对所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技术、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技术、商业秘密的持有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利用和扩散,否则应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以前,项目联系人应告知合同另一方查询相关技术的知识产权归属,并在合同中明确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免责条款;签订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时,应注意技术秘密使用范围及有效期限的约定。涉及专利权的需由学校专利管理办公室审核并签署意见。在签订及履行技术转让合同时,需向学校提交一套能全面反映整个项目全过程的技术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联系人根据技术合同的性质和研究内容认真填写技术合同书,并在“联系人”栏内签章。合同文本中所有条款,包括有关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的条款要慎重填写。我方的违约金额不得超过技术合同的实际进款额,风险责任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额以内实际损失的50%。
第十三条 合同实行校院两级审核机制,合同文本填写完整后送交学院,对签订、履行合同的风险、技术指标、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核,学院审核通过后送交学校科技处会同学校法律事务室对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有关条款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由科技处按要求加盖印鉴。盖章应加盖骑缝章。
第十四条 对以下合同书,不予审核用章: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损害学校权益的合同书;
(二)缺少主要条款或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的合同书;
(三)经审核认为不宜签订的合同书。
第十五条 双方签订合同的手续完备后,经办人将合同文本一式两份正本交科技处备案,项目应纳营业税金额超过30万元的需提交三份正本。非中文合同需要附中文译本,因表述歧义造成的损失由项目联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与修改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签订后,课题组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认真、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合同缔约各方不能按约履行合同时,我方联系人应及时向科技处说明情况,并尽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补充已签合同的有关条款。对修改、补充技术合同的相关文件,均应由科技处审阅加盖合同专用章后方可寄发,并在寄发后10日内将底稿送科技处备案。
第十八条 签约双方同意解除或终止已签合同时,应与对方签订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协议书,并送交科技处备案。
第十九条 技术合同履行完毕后,项目联系人应及时到科技处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条 在技术合同签订、履行及善后处理问题上,由于不遵守合同规定或工作失误,导致学校义务增加或权利减少、丧失的,学校将对有关责任者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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