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清华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维护我校正当权益,加强横向技术合同管理,促进我校科研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订立的,以科学技术为标的的横向技术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类型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含专利实施许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合同,涉外科技项目、军工科技项目除外。具体执行单位为我校各院、系、所等单位(以下简称“执行单位”),具体执行人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为我校在职事业编制教职工。
第三条 凡我校横向技术合同统一归口清华大学科研院科学技术开发部(以下简称“开发部”)管理。
第四条 各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履行合同;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横向技术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清华大学具有事业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校长)授权开发部负责人为授权代表人,负责全校横向技术合同的订立和管理工作。授权代表人变更时,需要办理变更手续。
开发部委托各执行单位负责横向技术合同的管理,同时开发部负责人委托各执行单位科研负责人为被委托人,负责本单位横向技术合同的签名和相应管理工作。被委托人变更时需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订立合同是法律行为,合同条款必须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技术指标明确;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填写《清华大学横向技术合同审批表及责任保证书》,可按照推荐文本起草合同。审批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被委托人审核签字后,报送开发部审核。开发部认为必要时,可在审核中邀请项目负责人、被委托人参加讨论;涉及技术许可和所有权转让的合同,由开发部和相关部门会审。重大合同须经科研主管副校长审批。
第八条 各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开展横向技术合作,应以清华大学为一方当事人,按照《清华大学横向技术合同审批程序》和《清华大学横向技术合同审定规则》等规定订立合同,由项目负责人和被委托人分别签名,最后由授权代表人签字(章),统一加盖“清华大学合同专用章(科技)”。
第九条 无授权代表人签字(章)和“清华大学合同专用章(科技)”的横向技术合同,清华大学不予承认,一切后果由合同签订人承担。
第十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办理,原则上由开发部统一办理。
第十一条 由学校批准具有合同签署权的校内有关单位,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自行审核所签合同,应当定期将合同签订情况报送开发部备案。
第十二条 为保护学校知识产权,合同中应明确知识产权归属。涉及排他(独占)的技术转让(含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由开发部和相关部门会审,必要时报送科研主管副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 涉及技术秘密的,一般在签订合同前可与合作方签署保密协议,订立合同时含保密条款。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在订立合同时,应由学校相关机构核定密级,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合同中需要委托外单位开展科研项目而签订技术支出合同的',应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开发部和相关部门会审,必要时报送科研主管副校长审批。
第三章 横向技术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后,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各执行单位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出现重要情况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开发部;情况严重时,应及时上报科研院主管副院长或院长。
第十六条 依法生效的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需变更或解除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执行单位审查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开发部审批,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或终止协议。
第十七条 合同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由执行单位与对方协商解决,并及时将协商情况书面报送开发部。
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项目负责人须填写《清华大学横向技术合同完成表》,将验收证明及有关材料报送开发部。
第四章 横向技术合同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开发部下设合同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横向技术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起草合同管理制度;并负责向项目负责人及执行单位解释;
(二)合同审核、变更和解除等相关合同管理;
(三)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四)协助处理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办理仲裁和诉讼校内相关手续;
(五)合同的文本及资料管理,重要文件建档、归档;
(六)按照规定上报有关统计数据,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
(七)办理技术合同认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登记及备案;代收代缴印花税;
(八)办理申请立项、投标审批等业务;
(九)其他合同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各执行单位负责本单位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的洽谈、拟定、审核、履行、管理等事宜。被委托人负责审核项目负责人的承担能力、完成时间、成果归属、违约赔偿、争端处理及对方条件等内容。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二条 若对方违约,执行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对方违约给学校造成损失,因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原因未及时处理的,应当追究项目负责人和执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若我方违约,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向开发部通报,由项目负责人、执行单位会同开发部协商处理。
我方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负责人无法承担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执行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合同引起纠纷,在仲裁或诉讼期间,视具体情况可以暂停项目负责人订立同类项目合同,必要时可暂停该项目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侵犯学校权益、破坏学校声誉、造成经济损失者,应当承担行政、经济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清华大学科研院科学技术开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91年3月19日清华大学第15次校务会议通过的《清华大学横向技术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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