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北京市合同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合同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第120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合同监管工作,规范签约、履约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减少交易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合同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本市信用体系建设尚未完善,市场主体依法签约、履约的合同法律意识淡薄,呈现出履约率低以及投诉、诉讼和仲裁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的现象。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加盟连锁、技术转让、投资、招聘等方式进行合同欺诈,这些案件涉及面广,受害者多为弱势群体,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稳定。同时,一些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合同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二、明确职责,建立合同监管协调和预警机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合同综合监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是合同专业管理部门,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合同指导、服务和监管工作。各部门之间应加强配合,密切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并与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建立合同案件的信息沟通机制,以便及时发现重大合同违法行为,并作出快速反应。
针对合同违法行为智能性、预谋性和隐蔽性强的特点,有关部门要及时对本市重大合同违法案件和合同投诉热点进行研究分析,并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揭露合同欺诈行为及惯用手段,提高全社会防范意识,减少合同违法案件的发生。
三、加强合同指导和服务,提高公众合同法律意识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合同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切实提高公众合同法律意识,通过指导、帮扶等多种形式,进一步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的签约、履约行为。
(一)加强区县政府的合同指导服务职能。各区县政府应加强合同指导服务职能,通过提供合同咨询、签约指导和纠纷调解等服务,及时化解交易纠纷。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提供便利条件,支持区县政府开展此项工作。
(二)引导企业建立合同信用管理制度。积极引导本市企业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3+1”式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建立3个机制,即交易前期的资信调查与评估机制、交易中期的债权保障机制和交易后期的应收账款管理、追收机制;建立1个机构,即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同时,引导企业应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对合同信用风险的防控能力。
(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完善合同信用管理标准。各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引导和促进企业规范合同管理,完善合同信用管理标准,收集企业签约履约信息,建立合同信用评价和查询系统,积极探索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引导企业减少制订和使用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四)宣传推行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签约行为。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制订或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订,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式样,对当事人签约具有规范性和指导性的合同文本格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消费者投诉焦点、社会关注热点、经济发展重点和政府监管难点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制订合同示范文本,方便当事人签约,规范限制不公平格式条款,预防和减少交易纠纷。
制订合同示范文本时要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注重对处于弱势地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合同示范文本的发布和管理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结合自身职责,积极宣传推行并鼓励本行业企业使用国家和本市已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伪造、变造或销售合同示范文本。
四、加强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
格式条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纳入合同内容的条款。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通知、声明、商业广告、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格式条款定义的,也视为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和诚信原则,在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制订和使用格式条款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格式条款的明示制度。格式条款中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内容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前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
格式条款采用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方式的,提供方应当在经营场所重要位置用醒目的`方式进行明示;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以醒目的方式加以标注。
(二)格式条款中禁止含有的内容。格式条款不应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三是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或保修的责任;四是因可能产生的违约行为而承担的违约责任;五是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格式条款不应含有加重对方下列责任的内容:一是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明显超过合理数额;二是承担应当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是违反法律、法规加重对方责任的其他内容。
格式条款不应含有排除对方下列权利的内容:一是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是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三是解释合同的权利;四是对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五是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受理当事人投诉等方式,加强对格式条款的监管。在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交易中,如发现一方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中规定了禁止含有的内容,应当及时责令提供方予以修改,拒不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依法查处外,还可将格式条款违反规定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加大对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治理力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10类合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重点检查:一是房屋的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行纪合同;二是物业管理、家庭装饰装修合同;三是供用电、水、气、热合同;四是经营性培训合同;五是有线电视、邮政、通信服务合同;六是消费贷款和人身、财产保险合同;七是旅游、运输合同;八是汽车的买卖、租赁、维修及其居间、委托、行纪合同;九是特许加盟合同;十是商业超市进货交易合同。
五、建立推行核心条款和禁止性规定的制度
核心条款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基于法律规定或交易惯例,某种合同应当具备或必不可少的条款。禁止性规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某种合同中禁止出现有关条款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制订和发布有关行业交易合同的核心条款及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已公布的核心条款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严厉打击合同违法行为,营造诚信守约的市场交易环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合同领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查处合同欺诈违法行为,努力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在监管工作中要重点查处以下几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构合同主体,用已被吊销企业的名义或者盗用、冒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二)伪造合同,虚构货源、合同标的物、销售渠道、质量标准等。
(三)故意交付部分货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拒不交付货物(货款)。
(四)利用虚假广告或信息,诱使他人订立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保证金、培训费、加盟费、设备费等费用。
(五)以特许加盟、连锁经营、技术转让等为名,以高额利润为诱饵,诱使他人订立合同。
(六)当事人无实际履约能力,采取欺诈手段订立或者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价款、酬金或者货物。
(七)在合同中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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