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 > 合同

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时效

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时效



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时效

  双倍工资适用什么样的仲裁时效。不同的情况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截然不同,今天小编使用洪荒之力将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时效带来了,供大家参考!

  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时效

  很多人也许都听说过在单位工作,如果单位不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一、全国部分省份对双倍工资仲裁时效裁判规定:

  (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2014年5月7日京高法发[2014]220号)

  28、《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认定与起止时间、计算方法?

  (5)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

  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粤高法[2012]284号)》

  1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

  2、关于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我们认为,鉴于双倍工资的上述性质,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至第4款的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四、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该如何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称的“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4]7号)

  六、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仲裁时效内,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应否全额支持?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为11个月。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为11个月。

  劳动者有关支付最长11个月二倍工资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最后一个月的二倍工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的,应予全额支持。

  二、实务中关于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时效起算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适用仲裁时效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而且劳动关系作为附带人身属性的特殊民事关系,也应该从宽考虑时效问题,因此对于双倍工资可按照自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时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承担其法定责任,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故应适用仲裁时效一般性规定,且用人单位应签但未签劳动合同的侵权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因此仲裁时效应按照用人单位应签未签劳动合同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三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仲裁时效就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者自申请仲裁之日起往前倒推十二个月内期间的双倍工资请求可予支持。

  三、安徽省合肥市关于双倍工资主要裁判要点(含不同法院判例):

  1、唐某与合肥某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原审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建立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双方在2013年6月30日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唐某依法可主张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时效应从2014年7月1日起算至2015年6月30日,鉴于唐某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合肥某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2014年6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837元。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认同。

  2、合肥某有限公司与谢某劳动争议纠纷案(肥东县法院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谢某的二倍工资,因其是2014年3月10日进入合肥某公司处工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仲裁时效应自此开始计算,二倍工资计算起止时间为2014年4月10日至2015年3月9日。仲裁案件立案之日前溯十二个月内期间的双倍工资请求应予支持。

  3、刘某与安徽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蜀山区法院判决)

  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应当知晓其权利被侵害的时间最迟应为2012年6月,刘某在2013年7月18日提起仲裁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故本院不予支持。

  4、安徽某玩具有限公司与胡某劳动争议纠纷案(庐江县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其计算,劳动者应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安徽某玩具有限公司理应从2012年10月起,向胡某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至2013年9月,胡某就此项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应该从2013年9月起计算至2014年9月。现胡某于2014年4月申请仲裁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仍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安徽某玩具有限公司关于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