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以下是要给大家介绍的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九十三条,欢迎各位的参考!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约定解除合同的规定。
合同解除的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也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重要方式之一,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是要解决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问题。它与合同无效、撤销、履行、撤回等制度相互配合共同构成合同消灭的体系。
解除和撤销虽然都是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两者并不相同:其一,从适用范围来看,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不仅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的合同领域,而且适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及民事行为场合;而解除仅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其二,从发生的角度来看,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如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也有当事人约定的,如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在将来买方转产时产生解除权。其三,从效力来看,撤销都有溯及力,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无效;而解除则往往无溯及力,只有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及违约解除非继续性合同时,才有溯及力。
解除与附解除条件也存在着不同。在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有所谓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民事法律行为消灭。就此看来,与解除类似。但两者存在着如下差异:第一,解除条件原则上可以附加于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及意思表示,并不限于合同;而合同解除则只适用于合同领域。第二,民事法律行为中附解除条件,目的是为了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满足当事人特定的需要,为此当事人以意思表示对民事法律行为加一附款;合同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并且往往不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主要是基于法律的规定。第三,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且自动的消灭,无须当事人再有什么意思表示;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仅仅具有解除的条件还不能使合同消灭,必须要有解除行为才能使合同实际解除。第四,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是向将来失去效力;合同解除则既有向将来发生效力的,也有溯及到合同成立当初的。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包括两种情况:
1、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比如,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了一批服装面料,准备生产时装,但由于乙公司的生产订单被取消,乙公司不再需要订购的面树,于是与甲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协商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也就是在双方之间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协议解除是采取合同的形式,因此它要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如当事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行性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采取适当的形式。2.约定解除权
2、约定解除权
约定解除权,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为解约条款。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保留解除权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以后另定立保留解除权的合同。约定解除的意义在于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为了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情况,当事人有必要将合同条款规定得更加细致、更灵活、更有策略性,其中应包括保留解除权的条款,使自己立于主动而有利的地位。
比如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甲与承祖人乙约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祖人允许第三人在该出租房屋居住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也可以约定,出租房屋的设施出现问题,出租人不予以维修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而不必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
解除权的约定也是一种合同,行使约定的解除权应当以该合同为基础协商解决和约定解除权,虽然都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但二者有区别,表现在:(1)协商解除是当事人双方根据已经发生的情况,达成解除原合同的协议;而约定解除权是约定将来发生某种情况时,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权。(2)协商解除不是约定解除权,而是解除现存的合同关系,并对解除合同后的责任分担、损失分配达成共识;而约定解除权本身不导致合同的解除,只有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通过行使解除权方可使合同归于消灭。(3)协商解除主要是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安排、调整和分配;而约定解除权主要是对当事人提供补救,使其有可能通过行使解除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约定解除权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或在其后另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权产生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任何会产生解除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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