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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电力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电力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有助于公司的正常运行,优化管理。下文是电力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范文,欢迎阅读。

  电力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一

  为规范本公司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制定以下制度:

  1 目 的

  1.1 满足公司制度健全的要求,使与本公司建设有关的施工合同、

  材料设备采购合同、设计合同等各类合同,从起草、会签、签订、发放到履约评价形成规范的程序。

  1.2 使合同的有关实施部门能够充分参与合同的制定,充分了解合同,并对合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建议和解决办法,以利于本工程的顺利实施和工程造价控制。

  2 合同签订原则

  2.1 各类合同的签订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

  2.2 各类合同的签订应以公司利益为重(公平、公开、公正),坚持以控制投资为主线,以保证质量(性能价格比最优)、保证工期为目标的原则。

  2.3 合同各项条款的制订既要做到合法、合规,又要做到实事求是(货比三家),科学合理。各项条款内容要表达准确、简明扼要,避免含糊不清。

  2.4 各类合同的洽谈要按照《公司招标管理程序》规定由承办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参与并会签,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设备部门为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承办部门,计划部门为工程及其他费用合同的承办部门,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的管理。

  2.5 合同起草前,合同双方要反复进行谈判。合同签订应依据审批权限分别由总经理、董事长批准的程序进行。

  3 合同签约与审批

  3.1 合同文本原则上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不适用标准文本的可由计划部门单独组织相关部门协商起草合同。

  3.2 对于各类合同承办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根据合同重要性或种类、性质不同,必要时可请律师参加并提出法律意见书。每份合同会签前,承办部门作为牵头部门都要出具审核意见,相关部门实施会签。如承办部门出具的意见与业务部门有分歧时,应相互探讨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公司领导研究决定。

  3.2.1 合同如需修改,由承办部门按第八条执行,重新会签。

  3.2.2 合同的签订以《公司招标管理程序》执行结果及《合同审批单》为依据。重大合同需经公司合同评审。

  3.3 各类合同签订时,必须明确我公司留存四份(正本一份,附本三份)。

  3.4 合同签订后,各承办部门应配合承办部门履行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检查、控制、监督的职能,确保各类合同的顺利执行。

  3.5 所有合同由法人或法人的.授权人(有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4 合同的归档与日常管理

  4.1 各类合同签订后,按资料传递规定进行归档。

  4.2 计划部门对公司合同进行统一编号。档案室存正副本各一份,承办部门和财务部门存副本个一份,合同签订后计划部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及分管领导,并根据需要发放合同复印件。合同发放应办理领用登记手续。

  4.3 档案室负责合同文本的管理,按《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5 合同的履约

  5.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方单位的履约情况,按月制定合同执行计划并通过月度经济分析会分析合同完成情况,对于违约情况,由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纠偏措施,并提交承办部门。对发生的问题及处理办法向执行部门的分管副总及总经理汇报,公司领导做出决策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6 合同的终止

  6.1 合同双方完成合同条款的所有约定;或一方因违约严重,另一方依据合同约定对其解除合同后,合同终止。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其善后工作由计划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完成。

  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二

  目的

  为了明确公司与员工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同时致力于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员工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上级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除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正式员工。

  3 原则

  公司和全体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下建立劳动关系。公司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和员工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4 实施细则

  4.1 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应书面声明无原单位或已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员工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充分理解劳动合同条款。

  4.2 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由公司和员工协商自行确定,但下列情况需要报上级公司人事管理与考核委员会核准后执行。

  4.2.1 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五年的;

  4.2.2 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4.3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4.3.1 劳动合同期限;

  4.3.2 工作内容;

  4.3.3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3.4 劳动报酬;

  4.3.5 劳动纪律;

  4.3.6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4.3.7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4.3.8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和公司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4.4 公司聘用的员工实行3-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公司招聘的初次就业员工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再次就业的员工专业对口的实行3个月试用期,不对口的实行4-6个月试用期。特殊人才经总经理批准可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标准按公司规定执行。

  4.5 公司与员工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4.6 在劳动合同期内,员工按国家规定至退休年龄退休或因公及非因公死亡,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4.7 公司与员工因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发生变化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并办理变更手续。

  4.8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4.9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9.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9.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4.9.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及其他对公司声誉或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9.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10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在30天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4.10.1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4.10.2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10.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10.4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其他情形。

  4.11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4.11.1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11.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4.11.3 女员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11.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12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4.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4.13.1 在试用期内的;

  4.13.2 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4.13.3 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14 按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

  4.14.1 公司依据本制度第4.10项以及由公司提出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4.14.2 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公司和员工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均应按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4.15 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到人民法院起诉。

  4.16 本制度未尽事宜,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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