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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高校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高校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为加强高校经济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高校经济合同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华东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以学校名义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明确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经济合同包括基建工程与修缮项目(含设计、监理、施工等)、物资设备采购、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资源)采购、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合作办学及其他涉及经济内容的合同。

  第四条 学校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学校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

  第六条 学校合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校长全面领导合同管理工作,分管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岗位和部门职责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七条 校长是合同的法定签署人。校长有权以书面形式授权其他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签署合同。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为校长授权他人代为签署合同的唯一形式。

  第八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有关职能部门依其职责负责合同文本的管理工作。

  (一)国资管理部门负责校内房屋、场地等财产租赁合同和校办产业投资相关合同的管理。

  (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借贷合同的管理。

  (三)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教学、科研设备器材采购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合同的管理。

  (四)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

  (五)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修缮工程及后勤保障相关合同的管理。

  (六)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教育服务业相关合同的管理。

  (七)图书管理部门负责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资源)采购合同的管理。

  (八)其他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合同的管理。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订立合同前,有关职能部门应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并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订立合同尽量采用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 依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有关职能部门应按规定组织招投标并制作会议纪要。没有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制作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是合同审批的依据,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并经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合同订立必须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

  (一)取得校长授权可以签署合同的部门,必须经过集体研究,由部门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签署合同文本。

  (二)未取得校长授权的部门,拟订合同后必须向有关职能部门报请审批。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查。

  (三)需经校领导审批的,应将合同文本连同相关材料送校长办公室,报送校领导审批。

  (四)合同一般应经学校法律顾问审读,法律顾问审读合同后,填写合同审读意见书。

  (五)报请审批合同必须提交合同文本、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说明拟订合同的目的、过程。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依其规定办理合同批准、登记等手续。

  第十五条 审核通过后的合同文本一般应加盖华东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合同原件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保管。

  合同保管部门应做好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合同原件应编号登记,指定专人保管,一般不得外借。

  合同保管部门应将合同原件每年集中送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合同,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八条 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按前述流程报请审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后,如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二十条 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注意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等问题的,应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或发现可能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章 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经授权私自订立合同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不负责任造成学校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泄露合同秘密或学校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高校经济合同管理办法2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武汉大学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二、合同的'分类与归口

  第五条 合同主要有办学、科研、产业、基建、招投标、国际交流、劳动人事、后勤保障等类别,依据合同性质和内容分别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涉及经济利益的合同须经财务部门会签。

  第六条 为规范合同格式,各职能部门应分类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报学校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和备案。

  第七条 学校法制工作部门统一指导、监督学校合同事务。各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和职能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确需签订的,由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订。分管校领导认为合同内容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应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签订。

  第九条 学校分类刻制合同专用章,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使用。

  第十条 审计部门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合同进行审计。

  三、合同的审查与复查

  第十一条 合同拟订前,职能部门应从维护学校权益出发对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在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论证后,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前,职能部门应就以下方面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合作事项是否有利于学校;

  (三)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

  (四)合同必要条款是否完备。

  第十三条 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审查后的合同文本签署意见。合同内容涉及到几个职能部门的,须由相关职能部门会签。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合同应送学校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 对需进行复查的合同,送审时应填写送审单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当事人资质的说明或证明;

  (二)合同文本一式两份,涉外合同须提供中文文本;

  (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关于合同文本的意见;

  (四)合同可行性及风险的论证或说明;

  (五)其它材料。

  对不提供上述材料的,学校法制工作部门不予复查。

  第十五条 学校法制工作部门应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六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遇重大事项或其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复查期限。

  第十六条 学校法制工作部门对合同材料进行复查后,应作出通过审查、建议修改或不予通过的明确结论,并出具复查意见书。

  第十七条 合同文本通过审查但在签订前有异动的,应重新审查。

  四、合同的履行与建档

  第十八条 职能部门应安排专人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具体实施者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同时督促合作方履约。

  第十九条 合同具体实施者应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不利后果或者故意销毁、隐匿合同材料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职能部门应妥善保管所有合同材料并建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对合同引发的纠纷,职能部门负责及时、妥善处理。

  五、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因越权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校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签订合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签订者承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对优秀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六、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后勤服务集团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举办或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独资企业法人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5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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