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合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完善学校采购合同管理工作,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中学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不正当竞争,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范承发包双方的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及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承发包的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包括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冶金、石化、轻纺、电力、煤炭、森工、铁路、邮电、公路、水运、水利、人防等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二章 合同签订、履行
第三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二) 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 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文件资料;
(四) 建设资金和主要建设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五) 招投标工程或免于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或免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第四条 施工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地点、内容、承包范围、承包方式、投资批准文号及日期、工程价款、开竣工时间;
(二) 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三) 施工组织设计折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
(四) 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
(五) 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
(六) 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七) 设计变更;
(八) 竣工条件: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提供的时间、有关部门验收的时间、修改费用和工程保管费用的承担;
(九) 结算方式;
(十) 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保修金额、支付办法;
(十一)违约责任及处置办法;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与索赔;
(十三)安全生产及防护措施。
第五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实行招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必须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相一致。
第六条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七条 为鼓励和保护平等竞争,杜绝不正当竞争,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滥用职权,垄断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承发包双方之外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八条 凡进行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承办人员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不得越级或超过经营范围承包。
第十条 施工合同签订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不得任意压低或哄抬工程造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施工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十一条 施工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变更。
第十二条 发包方可以将组织管理和协调建设工程的权力及职责,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在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时,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并写入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应与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的权限和责任相一致。
第十三条 承发包双方应参照国家和省颁发的工期定额,确定相应的施工工期,使工期能够满足工程质量要求;没有相应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合理工期。发包单位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商定保证其工期的施工方案,明确约定其工期,但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压缩或延长工期。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行业和省规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要求。发包方对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质量的评定标准。
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并严格按施工合同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五条 工程价款应以国家和省颁发的工程定额和相应取费标准为指导依据,以量价分离等工程造价计算规则为原则,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和发包方对工期、质量的特殊要求,通过招标投标和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发包方不得违背承包方的意愿,利用所发包的工程使承包方垫付工程款;承包方不得因竞争而低于成本承包工程,并按合同约定对工程价款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发包方应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并签订总包合同;但大型或专业复杂的工程,也可以分别发包给几个施工企业承包,要分别签订施工合同,并将交叉作业的工程划分清楚。
承包方不得非法将工程转包,如需分包,应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并按有关规定签订分包合同。对此,承包方需在分包现场派出具有相应资质的常驻项目管理班子,对分包方履行合同进行管理、监督。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分包方行为造成违反总包合同的,由总包方承担责任。
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包合同为准。
分包方不得将所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七条 施工合同一经签订,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全部条款完全履行。施工合同不履行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除法律规定的外,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方式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第三章 合同审查、鉴证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履行施工合同审查的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施工合同鉴证的职责。
第十九条 发包方必须在施工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审查部门审查。施工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 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国家计划和违反合同签订原则的条款;
(二) 是否为无证、越级和超越营业范围承包工程;
(三) 是否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
(四) 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
(五) 双方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六) 有无损害国家、社会、第三者和双方利益的条款;
(七) 双方驻工地代表是否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
(八) 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语言是否准确;
(九) 实行监理的工程,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十) 工期、质量和合同价款等条款,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十一)分包的工程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十二)外省施工队伍是否具备应办理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施工合同审查部门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查,提出意见。承发包双方必须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方可正式签订施工合同。如审查部门在10日内不作答复,可视为该送审合同已符合要求,承发包双方可以正式签订施工合同。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必须在施工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施工合同文本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备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并报开户银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凡不签订书面合同或不按规定办理报送施工合同审查、鉴证、备案手续,不经审查或不按审查部门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合同文本的,由审查部门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对拒不改正和不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的,或不办理合同鉴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开工,开户银行不予拨款;已经开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直至承发包双方改正或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合同鉴证、审查、备案手续后,方可重新开工。
第四章 合同变更、解除
第二十三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按规定的法律程序办理变更或解除施工合同:
(一)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或解除施工合同,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社会或第三者的利益;
(二) 订立施工合同依据的国家计划变更,工程停建、缓建;
(三) 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业、转产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四) 当事人一方违约,使施工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
(五) 由于不可抗力,使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条 签订施工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都必须及时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当事人双方签订变更或解除施工合同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必须于签订之日起5日内报送原施工合同的审查、鉴证、备案部门。在此书面协议未签订前,原施工合同仍然有效。
因变更或解除施工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第五章 合同纠纷、违约
第二十五条 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在努力保持施工连续、不使用工质量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按合同约定的解决方法和程序,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双方无论接受了调解、仲裁或判决之中的任何一种解决施工合同纠纷的方法,都必须在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应认真执行,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施工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经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可按合同双方约定,也可依法采取措施,保证合同履行。
第二十八条 违约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对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违约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则应赔偿超过违约金数额部分的赔偿金。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二) 宣传贯彻国家制订的、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施工合同示范本》,并组织推行和指导使用;
(三)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订有关施工合同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组织贯彻执行;
(四) 对施工合同签订进行指导、审查、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依法处理存在的问题,查处违法行为;
(五) 组织培训施工合同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六) 制订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和个人;
(七) 确定损失赔偿范围;
(八) 调解施工合同纠纷。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的综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宣传贯彻有关施工合同方面的法令、法规;
(二) 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施工合同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三) 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行共同监制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四) 依法对施工合同进行鉴证;
(五) 依法仲裁施工合同纠纷;
(六) 依法确认并处理无效合同;
(七) 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查处违章、违法行为;
(八) 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指导,考核合同管理工作,对合同管理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三十一条 开户银行负责对在其开户的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进行下列监督:
(一) 通过信贷管理,对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二) 通过当事人帐户管理,对施工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三) 通过结算管理,对施工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四) 协助有关部门执行已生效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和判决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发包方必须加强施工合同管理,作好下列工作:
(一) 建立健全的施工合同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二) 从施工合同签订到恨档,每一个环节都应有专人管理;
(三) 在具备了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的条件下,作好签订前管理;
(四) 主体资格要合法,内容具体,责任要明确,条款要完备,用语要准确。
(五) 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有关要求履行应尽的义务;
(六) 按规定正确行使权力;
(七) 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的代表或聘请监理单位及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负责监控承包方履行施工合同;
(八) 保证施工合同档案的完整性。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就自觉把合同管理作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重要内容,作好下列工作:
(一) 必须建立完整的施工合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 从施工合同签订到归档,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有专门人员管理;
(三) 按施工合同规定,正确行使权力,履行应尽义务;
(四) 逐步使施工合同的谈判、签订和履行各环节实现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
(五) 有条件的企业,应设立法律顾问部门,审查施工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
(六) 对合同专用章的登记、保管和使用等,要有严格的制度;
(七) 建立施工合同签订、履行的监督、检查制度,奖罚分明;
(八) 运用科学分析方法,反馈施工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总结经验,为经营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九) 有分包工程的,要负责组织分包方,按分包合同规定,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分包工程;
(十) 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员;
(十一)要不断提高合同谈判成功率、合同签约率和合同履约率;
(十二)必须按照国家《档案法》有关规定,使施工合同档案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十三)要善于运用合同条款索赔,保护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在履行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提出警告,或依法令其停工,或终止施工合同履行。发生后两种情况时,当事人双方必须保护好已完工程,并按责任各自承担保护费用。
第三十五条 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截留施工合同价款中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缴的费用。承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漏缴、少缴或不缴应上缴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互通情报,紧密配合,定期对施工合同的履行进行联合检查。
第三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开户银行,在对施工合同的审查、鉴证、备案管理过程中,不得无《收费许可证》收缴费用。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有权拒缴施工合同管理过程的无法定依据的收费。
第七章 罚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河南大学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学校对外签订的合同可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合同周期较短(一年以下)、标的金额较小(50万元以下)的合同;重大合同是指合同周期较长(一年以上)、标的金额较大(50万元及以上)或事项重大抑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
第四条 学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政策等,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五条 学校合同实行统一指导,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合同审查小组对重大合同进行审查。审查小组成员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审计处、各业务归口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党政办公室主任任审查小组组长。
合同审查小组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进行会签;
(二)对标准合同范本进行审定。
第七条 学校党政办(法制工作办公室)负责合同法律事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调法律顾问对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进行审核;
(二)协调法律顾问参与学校重大合同的谈判和签
订,并召集校内相关部门参与解决合同纠纷与调解、仲裁与诉讼活动;
(三)监督有关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 国资办负责学校合同的统一指导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标准合同文本,报合同审查小组审定;
(二)审核合同文本格式和主要内容及签订程序;
(三)参与合同纠纷调解、仲裁等活动;
(四)管理合同专用章;
(五)监督和考核合同管理;
(六)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材料的保管和备案。
第九条 学校各业务归口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分类归口管理相关合同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各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的责任人。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合同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涉及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项目须进行风险评估,重大项目或涉及较高专业技术合同条款要聘请有关专家、财会人员和法律顾问参加论证或评估;
(二)审核项目相对方主体资格及信用状况;
(三)审核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
(四)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五)负责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合同及授权管理制度的落实;
(六)对合同项目的经济性、可行性、合法性及价款的合理性等负有审核责任;
(七)协调处理合同纠纷;
(八)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人)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合同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核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以及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并进行调查和验证;
(二)负责合同谈判、起草、会签和履行等工作;
(三)跟踪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履行中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四)对合同项目的经济性、可行性、合法性及价款的合理性等负直接责任;
(五)及时上报和处理合同纠纷。
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审查与签订
第十一条 合同的`订立除即时结清方式以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过传真、信函、电子文件等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确认书,确认合同的成立。
第十二条 为规范格式,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合同文本,没有合同文本的,学校国资办统一制定标准合同文本,并经学校合同审查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人)根据学校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和学校相关制度要求起草合同。起草合同前需要进行谈判的,应及时向归口部门和国资办报告;合同谈判涉及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专业支持的,承办单位(人)应联系学校党政办(法制工作办公室)协调法律顾问参加。
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完成后,承办单位(人)应当填写《河南大学合同审批表》,连同合同文本报送归口部门审查,重大合同经归口部门初审,党政办(法制工作办公室)和学校法律顾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报请项目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合同涉及到承办单位(人)之外其他部门的,需经其他部门审签。涉及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经济利益合同需经校财务、审计部门审签。
校财务部门主要审查经济类合同条款是否符合财税法律、法规、准则规定以及学校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保障,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审计部门主要审查合同的必要条款是否具备,内容是否合理合法等。
第十六条 各审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重大合同及涉及到预付款项目的要上报该项目主管校领导审定的,可适当延长审批期限。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人)向国资办报送合同初审稿时,除提供《河南大学合同审批表》外,需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一)符合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的,需提供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招标、谈判纪要等;
(二)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八条 合同文本经审查需要修改的,起草单位应根据有关审查部门的修改建议,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并送相关部门复查通过。合同文本通过审查但在签订前有异动的,应重新审查。
第十九条 根据我校校长书面授权,合同由项目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接受校长授权的各部门,应认真落实合同签署授权责任,制订内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内部分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校长授权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涉及个人申请科研项目经费合同(含科研任务书),图书出版类等项目合同,由归口部门根据我校校长授权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部门授权管理细则,研究确定部门授权签署合同人员名单,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核准后,将部门授权人员名单、授权范围和授权起止时间等,以书面形式报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条 各类合同统一使用“河南大学合同专用章”。合同文本正式签订后,项目承办单位(人)送国资办审核无误,统一加盖“河南大学合同专用章”。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一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承办单位(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及时跟踪和了解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归口部门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督促合同承办单位(人)依法履行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变更或解除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并按规定的合同审查权限和程序再报批。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对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承办单位(人)应及时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对方,并保存通知证据,必要时听取学校法律顾问的意见或建议,同时应及时将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向归口部门和主管校领导汇报,积极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如发现合同签订或执行过程中存在欺诈等行为,承办单位(人)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同时通知财务部门中止付款。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条款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资产验收、入账等凭据,办理结算业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二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承办单位(人)和归口部门应及时处理。处理时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不能协商解决或经协商不成能达一致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六条 对需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的合同纠纷,归口部门应书面向主管校领导汇报,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召集归口部门、财务处、审计处、国资办、承办单位,以及法律顾问、经济顾问组成处理小组,研究确定该合同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参与该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合同纠纷处理完毕,相关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时,承办单位(人)应及时将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的有关资料送国资办存档,
第二十八条 国资办应建立电子和纸质合同档案,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合同档案应包括合同文本以及初审稿、合同订立至合同履行完毕时间段内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书、资料(包括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变更文件、往来信函、文书、电话记录、传真、电报、合同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合同档案应在合同履行完毕15个工作日内按照时间先后顺序编号,整理成册,并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定期移交学校档案馆保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一)合同承办单位(人)、归口部门未调查或审核对方资信情况,未审查对方主体资格,以致签约被骗的;
(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委托代理人超越学校委托权限签订合同的;
(四)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
(五)合同审查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合同承办单位(人)和有关人员没有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六)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和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七)在学校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的。
第三十条 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擅自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对该合同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党政纪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所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该单位应对合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害的,学校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各相关责任人、部门负责人应认真负责,积极预防,降低风险、避免或减少损失,保障合同依法履行。为学校带来重大利益的,学校将对相关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实体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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