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知识之关于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首先应该进行调整,然后确定计算调整金额的收入基数。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欢迎阅读。
1.关于业务招待费总额的调整
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首先要根据发生总额,扣除40%后,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参考数值。
2.根据收入确定业务招待费总额调整后可纳入税前扣除的金额
企业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在扣除了总额的40%后金额后,与当年度收入总额的0.5%进行比较,所得税税前扣除额不得高于当年度收入总额的0.5%。
3.确定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金额的基数
(1)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当年的预收款收入,可以全额计入企业当年度收入作为计算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数;
(2)根据权责发生制,企业当年度实现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收入;
(3)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包括租金收入和无形资产使用权让渡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收入;
(5)免税收入;
(6)视同销售收入;
以上收入共同构成了企业所得税计算招待费税前扣除金额的基数,广告费的扣除标准同样参考以上收入合计金额。
4.作为计算招待费税前扣除金额的基数的收入
(1)营业外收入
包括固定资产清理收入以及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收入。
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属于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让渡为租金收入,属于其他业务收入。
(2)非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某些收入,虽然在增值税核定为应纳增值税收入,但根据权责发生制,不属于本年度实现的所得税计税收入,应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整。
比如某企业2017年年末与某机关签订设备购销合同,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企业在2017年年底收到预付款的时候确认收入并出具发票,符合增值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但此时货物并没有真正发出,合同约定货物的交付日期是在2016年6月中旬,因此,在计算所得税计税收入时,应将该收入调至2016年,不应将其作为2017年度的所得税计税收入,同样,不能将该收入作为2017年度企业计算招待费税前扣除金额的计税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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