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怎么查询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失业保险怎么查询,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失业保险怎么查询:
1、登录所在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在线查询个人社保账户信息,里面就包括的个人失业保险相关信息。
2、携带身份证到参保所在区市的社保局查询。
3、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进行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
法律依据:《社会保障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金领取条件: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不懂,建议聘请律师代理。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东莞失业保险个人查询方法
1、东莞失业保险个人查询方式:网上查询
直接访问东莞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打开页面后,输入身份证号、密码、验证码进行查询,需设置查询密码,或忘记密码需要重置的,请到当地社保局柜台办理。
2、东莞失业保险个人查询方式:电话查询
直接通过拨打东莞社保局社会保险统一查询电话(0769-12333),可以对个人社保进行查询,包括社会养老保险金缴费基数、比例查询,社保卡余额、明细查询等。
3、东莞失业保险个人查询方式:线下查询
直接去东莞社保局办公大厅窗口查询。用户需带好本人有效证件及社保卡号。具体地址,可致电联系或者网上查询。
东莞失业保险费率下调0.8%
据悉,目前东莞失业保险费率为1.5%,其中用人单位费率为1%,个人费率为0.5%。东莞市社保局表示,为了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按照省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阶段性调整我市失业保险费率。从2016年3月1日起,将东莞市失业保险费率从原来1.5%降至0.7%,其中用人单位费率下调至0.5%,个人费率下调至0.2%,政策执行期到2018年2月底。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的概念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缴费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失业保险具有三个特点:
普遍性。失业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加单位应不分行业,所有制性质,不分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强制性。失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来强制实施的,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有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的义务。
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面向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等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资金,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失业保险金:
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目前,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市区840元/735元,两县720元/630元。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其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从失业人员失业之日起3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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