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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的概念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缴费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失业保险具有三个特点:

   普遍性。失业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加单位应不分行业,所有制性质,不分城镇职工还是农民工,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强制性。失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来强制实施的,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有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的义务。

  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面向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等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资金,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失业保险金:

   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目前,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市区840元/735元,两县720元/630元。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其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从失业人员失业之日起3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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