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的恶性削价竞争原因及策略论文
新旅游法出台后,旅行社之间的恶性削价竞争仍然存在;旅游市场混乱等一系列问题仍然存在。旅游低价竞争是旅游市场机制和旅游管理体系不成熟的反映。竞争的结果不仅不会刺激收益的提升,而且会导致产品质量被忽视。我们应该充分的了解旅行社价格竞争,冷静客观的看待价格竞争,找出有效的方法避免旅行社低价竞争。
一、旅行社低价恶性竞争的现状
从目前济源旅行社常规旅游线路价格来看,可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旅行社开出的各路线的价格仅够支付来回交通费,其他费用就只能通过购物、私加景点来填补;第二,各个旅行社都在最低成本线上进行恶性削价竞争。
二、旅行社低价恶性竞争的原因分析
(一)旅行社竞争方式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
旅游市场竞争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低价仍然是吸引顾客的主要手段,增加购物点和景点依然是旅行社谋取利益贴补团款的主要手段,并且从过去的暗箱操作变成明签合同。
(二)旅游市场供大于求导致竞争激烈
旅游行业门槛低,市场缺乏优胜劣汰的机制,行业壁垒小,在“大旅游”的召唤下,各行各业的专业人士和非专业人士纷纷涉足旅游业,旅行社的数量呈现急剧增长状态,导致旅游市场供需失衡。
(三)旅行社产品缺乏创新,跟风严重,导致恶性竞争
各个旅行社所做线路大同小异,无根本性区别,不能使游客产生偏爱,竞争的焦点自然就会放在价格上。目前我国旅行社产品除了价格以外很难再找到可以吸引旅游者的因素,低价竞争便应时而生。
三、旅行社低价恶性竞争带来的'问题
(一)低价竞争导致恶性循环,扰乱旅游市场
旅行社低价竞争,行成了买方市场,各个旅行社为争取客源,将价格一降再降。在买方市场下,旅游消费者在选择时会有很大的选择余地,尤其是在旅游线路及其相似的情况下,那么旅游线路报价就会成为一个决定性的因素。当低价竞争产生了一定效果时,旅行社就会把降价作为争取客源的主要手段,而非旅游线路。另外,由于旅游产品和旅游市场的特殊性,容易形成“二手车市场”,从而扰乱了整个旅游市场的正常有序发展。
(二)低价竞争直接导致零、负地接,损害游客合法权益
由于旅行社采取低价竞争,那么在将团队交给对方地接社操作时,无足够团款支付地接社,从而迫使地接社操作零,负地接。地接社就会忽视游客的满意度和舒适度,降低成本,通过景区返利,旅游购物店返利,降低吃、住等标准来达到自己的效益。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三)低价竞争激化游客、导游、旅行社三方矛盾
一些旅行社为了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站稳脚跟,保全市场份额,不惜大打价格战,但在利益的诱惑下,旅行社通过调高导游消费提成的比例来填补利益空缺,这便引发了导游与旅行社之间的矛盾;而导游因其基本工资低,且消费提成的大部分都归旅行社所有,导游又因想让自己的付出和收获达成正比,就会不断的想尽办法从游客身上收取各种旅游回扣,这就又造成了导游和游客的冲突。最终游客、导游、旅行社三方矛盾日益激化,三方矛盾的激化使旅游行业更加混乱。
四、避免旅行社低价恶性竞争的对策
(一)改变市场结构,实现规模经营
我国旅行社全面对外开放,旅行社想有效对抗外来竞争压力是非常困难的。应实现旅行社和旅行社,旅行社和饭店,旅行社和旅游交通部门等相关旅游产业部门的紧密结合。而不同地区旅行社与旅行社的联合,旅行社和其它旅游企业以及旅游相关企业之间的联合,可以有效的将外部交易转变为内部交易。
(二)实现旅游产品创新竞争
产品的差异化越大,顾客的选择标准就越多,余地就更大,就不会只看重价格,旅行社就不会把取得客源的手段放在价格上,因替代产品价格降低而失去顾客的可能性就越小。所以,产品差异程度越大的旅行社,降价对其造成的影响就越小。这样可以使旅行社有效避免价格战,不受垄断竞争市场规律的约束。差异化竞争手段具有多样化的特点,最为直接有效的是品牌经营模式。
(三)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体系
将对旅行社经营行为的直接管理转向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管理,建立健全旅游服务质量监督和评价体系,把服务质量作为考核淘汰旅行社的重要手段,让旅行社将竞争重心从价格转到服务质量上来。
(四)加强旅游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和旅游各部门的相互配合
加强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和与监督管理等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首先,加强执法部门的沟通。执法部门是履行法律的基本形式,旅游执法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从有利于打击旅游违法行为的大局出发,切实解决旅游活动违法行为中的突出问题。另外,部门之间加强协作配合,层层落实责任,使旅游市场中旅行社之间的低价恶性竞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新旅游法的颁布,希望能让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都能习惯并接受,同时使新旅游法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更好的实施,避免旅行社之间的低价恶性竞争,让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利益都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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