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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数字图书馆使用制度的完善研究

试论数字图书馆使用制度的完善研究



试论数字图书馆使用制度的完善研究

  论文关键词:使用制度 指导思想 完善措施

  论文摘要:数字图书馆在建设中遇到诸多著作权法上的问题,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在数字条件下遇到了困境,使得数字图书馆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受到了束缚,这对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因此,本文提出了一些合理的使用制度来完善数字图书馆建设。
  
  在信息网络条件下,数字图书馆作为一种新的技术手段必然成为图书馆发展的趋势,其为公众获取信息资源带来极大的便利,并对国家在未来的文化竞争中有重要意义。本文提出的对数字图书馆使用制度的完善过程中,应当在坚持平衡各方利益原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实需要来制定宽严得当的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以利于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健康发展。
  一,使用制度完善所要遵守的指导思想
  1,合理使用制度应当坚持利益平衡的原则
  利益平衡是实现著作权法目的的基本要求。每一次传播技术的进步都会迎来相应法律上的调整,并在每一次调整中都在一定时间内打破著作权法中的利益平衡,这需要合理使用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充当著作权法中各方利益的平衡器。著作权制度核心是保护创作者的著作权,同时也保护与著作权有关的传播者利益,因此须找到一个平衡点,实现既能保护著作权又能使作品为公众充分利用的平衡。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给原有合理使用制度造成了巨大影响,打破了著作权人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但不管技术如何进步,合理使用制度的发展必须坚持利益平衡的原则,才能实现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平衡各方利益。
  2,完善合理使用制度应侧重保护作品使用人的利益
  完善合理使用制度应坚持利益平衡的原则,但就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而言,完善合理使用制度应当使其具有一定的针对性,适当扩张合理使用的范围,侧重保护作品使用人的利益。首先,数字网络环境下,当前的著作权法立法已经表现出了更多保护著作权人的倾向,使得著作权人权利的扩张,也相对缩减了合理使用的空间,影响了著作权使用人的合理使用。其次,虽然信息网络技术高速发展,公众对信息资源的获取极为便利,但在全球范围内我国当前仍是版权消费国,我国的版权产业较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因此,应当以我国作为著作权使用人的角度,在侧重保护作品使用人利益的立场上对我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进行完善,制定相关的规则。
  二,我国数字图馆使用制度的完善措施
  1,应调整现行的立法模式
  首先,合理使用制度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虽然在世界范围内不少国家有
  图书馆法,但其中并没有关于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之规定,而有关合理使用制度
  是规定在著作权法中的,如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均是如此。我国的《信息网络
  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有关于数字图书馆对数字作品传播的合理使用问题的规定,
  但这仅为整个合理使用制度的一个方面,而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中的重要组
  成部分,故将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规定在著作权法中是合适的。
  其次,我国关于图书馆合理使用的规定体现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
  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
  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八)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
  本馆收藏的作品;……”。该条以法律条文中某项的形式对图书馆的合理使用作出规定,未能充分考虑到图书馆的特殊性及重要性。对此,本文主张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制度也应采用单条文或数个条文的形式对图书馆合理使用进行专门的规定。另外,根据数字图书馆自身的特点对其单列一些特殊条款,以解决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的问题。
  再次,我国著作权法以一个条文规定合理使用制度,采用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其弹性小、适用性差,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建议我国著作
  权法在用列举方式的'同时借鉴美国著作权法的四条标准对合理使用进行一个概括的规定,以增强其适用性和灵活性。
  2,应调整现有的立法内容
  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数字图书馆成为了一种趋势,其在现在及将来
  的社会中之作用必将与日俱增。对广大公众来说,数字图书馆是一个高效便捷的
  查询和获取信息的极佳途径;对国家而言,数字图书馆对于未来在文化领域中的
  竞争至关重要且经济意义重大,然而数字图书馆的发展中遇到了著作权法上的障
  碍。为使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得到应有的保障,建议对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图书
  馆合理使用制度做如下调整:
  第一,在著作权法中对数字图书馆的性质进行明确定义,给予数字图书馆应
  有的法律地位。由于数字书馆对传统图书馆有功能上的继承性,公益性的数字图
  书馆也应和传统图书馆一样享有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待遇。而对于商业性质的数字
  图书馆,其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运营,本身就失去了对作品合理使用的“正当性”,
  其使用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即构成侵权。
  第二,对著作权法中关于复制权的定义和范围进行调整,将对作品的数字化纳入复制权的概念中,并对临时复制作明确的规定,规定短暂、过渡性、技术性而不具有经济价值的对作品的临时复制属于合理使用。
  第三,明确数字图书馆可以对作品进行数字化的范围。应当规定为了替换已损坏的图书、保存版本,或馆藏丢失作品,数字图书馆可以对本馆收藏的或其他公益性的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美术馆等收藏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同时允许数字图书馆对原始形式已经过时或者已无法在商业市场上以合理的价格获得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制作该作品的新形式复制品。
  第四,就数字图书馆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范围作出规定,以馆域内和馆域外作为划分用户权限的基本标准,在馆域内可以向公众用户提供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全文的浏览,仅允许一定数量的用户同时对同一作品进行全文浏览;而对于馆域外的用户则仅提供作品的名称、作者、目录、来源等信息。
  第五,规定数字图书馆亦可就馆际互借使用合理使用,但应当严格限制在一定使用范围中,即为个人学习或研究的目的之用。用户请求数字图书馆实施馆际互借,应当对作品的使用进行声明不作个人学习和研究之外的用途,受申请馆可以提供附有版权声明的数字化复制件,且传递完成后即应销毁复制件,数字图书馆不得为馆藏之目的进行保存。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2】阮延生:“版权保护与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载《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
  学社会科学版),2003.
  【3】肖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与数字图书馆》,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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