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生活补贴发放标准
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员工生活补贴发放标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员工生活补贴发放标准
(一)生活补贴标准,按职工家庭实有人口计算发给。每人每月粮价补贴金额为二角九分,煤价补贴金额为一角四分。
(二)双职工或多职工的家庭,只享受一份生活补贴,由一方的单位发给,其他职工可列为家庭人口计算。
(三)职工家庭人口,系指职工同居的家庭成员和虽不同居但住在粮、煤调价地区由职工本人供养的家属。
(四)在贯彻执行本规定时,必须核实职工家庭人口,以免重复享受或遗漏。
(五)补贴金额按机关,企业单位职工家庭总人口计算,按上述标准补贴后,剩余部分留作单位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基金,必要时地方政府可以酌量情况,进行调剂。
(六)生活补贴费的经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由财政厅另行核给指标;企业单位因中央在分配1965年财务指标时,已考虑了这个因素可由企业成本(商品流通费)开支。这项经费暂时计入工资总额。
职工生活补贴发给范围
(一)凡在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部门中的吃国家供应粮和以烧煤炭为主的职工,均按本规定发给生活补贴。
(二)对于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凡是工资加年终分红高于国营企业同类人员的,不给补贴;凡是低于或者与国营企业同类人员持平的,根据本单位的经济能力,可酌情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得高于同类国营企业人员标准,但亏损的单位可以不补贴。
(三)合同工、临时工和试用人员,从粮煤提价之日算起,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个月以上的,按本规定标准发给补贴,直发到辞退为止。工作不满1个月的不予补贴。
(四)下放劳动锻炼干部、参加学习职工和休养的职工和退休的老工人,可给予补贴。
(五)在农村工作的国家职工及其家属(非农业户),家庭生活费用依靠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供养的,并按国家统购价格从当地生产队购买粮食的。
(六)在上述范围内行政十四级和相当于这一级以下的干部和工人,凡是按家庭人口总收入平均在20元以内的给予补贴。
(七)下列人员不发给生活补贴:
1、职工家庭成员中有十三级以上干部或相当于十三级以上的干部;
2、十四级以下的干部及职工,其家庭成员固定工资收入每人每月平均在20元以上的';
3、粮、煤提价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4、由生产队供应粮食的亦工亦农人员;
5、粮、煤没有调价的黑河专署所辖呼玛、孙吴、逊克、爱辉、嘉荫等县境内工作的`职工;
(八)这次煤炭没有调整的鹤岗、鸡西、双鸭山、勃利、依兰、;通河、木兰、方正、富锦、绥滨、抚远、饶河、桦川、肇源、巴彦等地享受生活补贴待遇的职工和烧木拌、茅柴、原油、天然气、煤气的职工,只发给粮价补贴。
(九)凡是从粮、煤提价之日起,按本规定发给生活补贴的职工,其补贴标准和人数不再调整和变动。现在不应发给的职工,以后不再发给。
(十)享受生活补贴的职工调动工作后,不论其家属是否随同迁移,均按调入地区的规定执行。
(十一)对城镇居民中没有职工的救济户,在粮、煤提价以后,由当地民政部门在救济上给予适当照顾。
拓展:有关员工医疗补贴规定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促使医疗保健落到实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就业的正式聘用员工每人每月补贴医药费40元;员工子女补贴一个,即每月40元;员工父母实行半费补贴一个,即每月20元
第三条 凡在本公司就业的试用人员及临时工每人每月补贴30元
第四条 正式聘用员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凭区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及收费收据,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方可报销。报销时应扣除当年应发医药补贴费,超支部分予以报销,批准权限如下:
1.收据金额在5000元以内由财务经理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2.收据金额在5000元至XX0元的由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3.收据金额在XX0元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 试用人员,临时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第四条报销办法,扣除当年医药补贴后,超支部分按60%报销
第六条 员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其报销办法同第四条
第七条 员工父母因病住院,可向公司申请补助,由财务经理核定,总经理批准后,在职工福利或工会互助金中实行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由公司安排的,员工每年例行身体健康检查,其费用由公司报销
第九条 医疗费补贴由劳资部每月造册,通知财务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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