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教育的重要性
教育部最新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且不论此规定是教育的进步还是后退,我们先来看看中小学的班主任我教育教学中的角色。
班主任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班主任是班集体的主要组织领导者。班主任工作的成败是学生思想健康成长的关键,也是良好学风形成的关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有明确的说明:“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从《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不难看出,班主任在教育教学中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是其职业道德,是一个做班主任的最起码的规范或者说是责任或权利。既然如此,为什么教育部还要在最新出台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呢?这种做法使我想到为什么不规定公鸡下蛋,母鸡打鸣?
其实,教育部有此规定是与当前整个社会有很大的关系。
在强调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利的今天,一些地方和学校也出现了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放任学生的现象。有些家长的溺爱导致孩子任性、放肆,更有甚者动辄离校出走、自残自杀……
新出台的《规定》从表面上使我可喜的看到了教育部终于开始重视“适度批评教育权”在基础教育中的重要性。保证和维护了班主任教育学生的合法权利,使班主任在教育学生过程中,在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同时,不再缩手缩脚,可以适当采取批评等方式教育和管理学生。
但“什么叫适当?是不是以不出事为限?在管理之前谁能预见会不会出事?”这样的《规定》何时能够真正的起到实际作用效果,却是我所更加质疑和担心的。倘若因这样的规定班主任在批评教育引起“以伤害其人格、影响其身心健康”为由,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相悖,又该怎么办?不行使批评权无疑是失职。
批评学生本来是教师的基本职责和权力,现在竟然出台这样的规定,班主任在教育教学中批评教育学生竟然要被“授权”,而且还只有班主任才拥有这个权利。这样的《规定》无疑是对老师责任的一个讽刺,“培养学生,教育学生,为祖国的繁荣昌盛疏导栋梁之才”,这些口号并不是喊出来的,是作为一名老师牢记的应该是一份育人的责任,而并非一纸《规定》那么简单的问题。这样的举措是当今教育的一大缺失,本身就说明了当前教育中的一些不正常现象。这样的规定和‘司机有权开车’之类的规定有何区别”?
生活常常以惊人的简洁、明了的公式启迪我们,就像种豆得豆、种瓜得瓜一样。骂人教会骂人、憎恨教会憎恨、爱教会爱、关怀教会关怀……俗话说,名师出高师。一个高素质的班主任,对学生最有效的影响力并不在于他的“适度的批评教育权”,而在于他的内在素质。“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作为班级建设的经营者,要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就必须十分注重自身的知识保养,不断地学习、不断地丰富、武装自己,让学生感到你是取之不尽的“矿藏”,使知识成为联接班主任与学生的桥梁。
我认为,一个优秀的班主任应该是一个优秀企业家,让每一位学生在你的班级里都获得良好的发展。而非靠一些看似“赋予的权利”来履行班主任的职责。这样做实际上为其他老师“放任管理”找到了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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