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餐饮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条款根据是否由法律规定,可以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第一章 公司名称及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贰拾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公司实收资本为贰拾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向股东签发资证明书,记载股东出资及期增减变更事项。在股权全额转让,公司解散时由公司收缴股权证明书。
第七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报样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额。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
第八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
第九条 股东的名称如下: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交付时间
第十条出资方式,出资额(单位:万元)和交付时间:
姓名 合计金额 货币金额 实物资产金额 无形资产金额 其他金额 交付时间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
第十一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聘或更换非股东担任的执行董事和非股东,执行董事担任的法定代表或监事,决定有
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但人多法定代表人,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批公司的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发行公司债劵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其他事务。
第十二条 股东是公司最高的行使权利人。
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第十一条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有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一)执行董事:毛婷英
(二)生产办法:由股东共同担任
( 三)职权:
在股东领导下开展工作:
执行毛董的决定:
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每届任职期限: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或重聘。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经理对股东,执行董事负责。
(一)产生办法:由股东,执行董事兼任。
(二)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拟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聘任或者解除应由股东,执行董事决定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
(一)产生办法:由股东任命他人担任。
(二)监事姓名:邓国美、王水心
(三)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向股东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等高级执行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列席公司各种会议。
(四)每届任职期限: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或另聘。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公司法定达标认得职务(执行董事,经理或执行董事兼经理)及姓名:执行董事兼经理。第十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九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 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四十一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九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贿赂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股东盖章及签字(注:自然人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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