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审判工作方法新探讨-以“人性化、和谐化、立体化”为切入
「摘要」
青少年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少年审判工作的特殊性。少审工作要突破成年人审判模式的窠臼,向庭前和庭后延伸,通过未成年被告人问卷调查表等方式深究犯罪原因;以教育和矫正为目的,建立未成年人特殊刑罚制裁体系;在判决书送达时,附送“法官寄语”卡片,打动未成年犯的心灵;引入“恢复性司法”制度,通过被告人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这种负责任的行为,使犯罪人通过积极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同时,加强青少年犯罪的教育体系建设、信息管理体系建设和组织建设,积极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青少年犯罪防控体系。
「关键词」犯罪原因;人性化办案;和谐化办案;立体化防控
“少年强则国家强”,青少年身系祖国的未来,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事业发展的需要,是人民司法制度改革发展的需要,是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的需要。少年审判工作要以青少年的特点为基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原则,以“教育、 感化、挽救”为方针,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大胆探索人性化办案、和谐化办案和立体化防控的新方法。
1、进行青少年犯罪原因研究,夯实少年审判工作的基础
犯罪学理论认为,犯罪1定是基于某种原因产生的,因此,只是对已经发生的行为进行非难、追究责任就不能防止犯罪,为了防止犯罪就必须研究犯罪原因。[1]犯罪学家龙勃罗梭强调了犯罪的人类学的、遗传学的原因;凯特勒阐明了犯罪的社会原因;菲利提出了著名了犯罪3原因论,即犯罪是犯罪人人类学原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指出:“无论哪种情况,从最轻微的到最残忍的,都不外乎是犯罪者的生理状态,其所处的自然条件和其出生、生活或工作于其中的社会环境3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2]李斯特也将犯罪原因分为个人的原因与社会的原因,指出,应将犯罪视为社会与个人的产物,即犯罪是由环绕犯人的社会关系和犯人固有性格所决定的。纵览这些观点,虽有所不同,但都强调了犯罪作为1种社会现象既是犯罪人人格的外化,又是犯罪人所处外部环境对其起作用的结果。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也是如此,既有青少年自身的原因,又有外部环境的影响。
(1) 心理发育不成熟的诱因
心理发育不成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原因。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阶段,极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引诱、刺激,从而形成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1些意志力薄弱的青少年极其容易被非主流文化的行为方式所吸引,起初表现为打群架、夜不归宿、酗酒、吸毒等行为,最终演变为违法犯罪行为。审判实践中发现,未成年犯存在以下几种错误的价值观:1是拜金享乐的幸福观。2是哥们义气的友谊关。3是亡命称霸的英雄关。4是淡漠模糊的法制观。
(2)家庭功能的缺失
美国社会学家、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指出:“如果与父母的感情联系被削弱,进行少年犯罪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如果这种依恋得到增强,进行少年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就会下降。”[3]审判实践中发现,绝大多数的青少年犯都是由于父母离异缺乏管教或者父母忙于工作无暇管教而走上犯罪道路的。通过笔者与青少年犯的接触发现,这些家庭可以分为以下3种类型:亲情过剩的“溺爱型”家庭、疏于管教的“放任型”家庭、粗暴专制的“高压型”家庭。
(3)教育制度的不合理
现行教育制度存在的缺陷,导致学校不能给学生提供1个全面发展的环境,从而客观上为缺点较多的未成年人走向犯罪创造了条件。美国社会学家、犯罪学家赫希指出:“学校是将传统家庭与传统的工作和婚姻生活联系起来的传统社会结构,因此,对学校的依恋可以使个人顺利地从童年过渡到成年,从而能够控制少年犯罪活动。”[4]在学校依恋与少年犯罪的关系上,他勾画出了这样1个原因锁链:学习能力差→学业成绩差→不喜欢学校→抵制学校的权威→发生少年犯罪行为。赫希认为,少年犯罪是发泄不愉快的学习经历导致的挫折的1种手段。目前我们的教育体制存在着许多缺陷,1是单纯的应试教育忽视了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2是法制教育流于形式。3学校缺乏与家长的联系和沟通。学校对于问题青少年往往“1开了之”, 而离开学校的问题青少年在社会上并不能获得比学校更好的教育和引导,从而很容易受到不良社会青年甚至犯罪帮伙的拉拢和影响,走上犯罪道路。
(4)预防控制体系的缺陷
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造成了原有社区控制的削弱。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的速度越来越快,原有的“熟人社会”已被打破,“熟人社会”的功能,如邻里间的潜在监督、社会控制、常规传统、公共舆论以及通过它们发挥的对青少年行为的控制都被大大瓦解。薄弱的社会控制以及原有生活区域和新生活区域的相互冲突的社会价值观有助于滋生犯罪行为。美国芝加哥学派的理论创始人帕克和伯吉斯研究发现,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新的居民迁入而旧的居民迁出的“间隙区域”,在这个间隙区域,社会传统和社会控制被削弱或瓦解,因而会产生大量的社会问题。[5]兰山区是临沂市的经济中心,商贸物流业发达,流动人口比重大。据统计,我区共有人口88万,其中流动人口30万,流动人口比例高达34%.通过对我区青少年犯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后发现,流动人口中青少年犯罪严重,这在相当程度上是因为加在他们身上的社会控制比较弱。
(5)社会变迁的影响
犯罪学理论认为,每1次社会大变革时期也是犯罪的高发期。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的进程中,经济结构、社会组织形式、就业结构也在加快调整,青少年在这其中面临着更多压力和挑战,如果得不到恰当的满足,就会导致不满和失望,并以反社会的行为爆发出来。
在社会转型时期,乡村流动人口与城市固定户籍人口之间利益冲突加剧,社会贫富差距持续扩大,导致青少年心理失衡,产生不公平感和不满意感,引起攻击性和敌意,并且最终导致暴力行为和犯罪。社会上1些不正之风和不良现象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诱使青少年盲目崇拜金钱,追求享乐,为获不义之财而疯狂作案。
2、延伸审判职能,探究少审工作办案新方法
青少年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少年审判工作的特殊性。少年审判工作要突破成年人审判的窠臼,法官不仅要做到正确定罪量刑,还要将工作向庭前和庭后延伸,庭前做好青少年犯的犯罪原因调查,庭后做好跟踪帮教工作,并努力完善社会共建的青少年犯罪防控体系,真正将“教育为主、惩罚为主”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落到实处。在审判实践中,总结出以下办案方法:
(1)立足教育,“人性化”办案
1、制定未成年被告人问卷调查表(见附表1),深入透析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原因。
为了做到适当定罪量刑,尽可能地挽救未成年被告人,少审庭积极实行审前人格调查制度,深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学习、品行和家庭环境等情况,专门制作了未成年被告人问卷调查表。调查表共分为5部分,第1部分是本人情况,包括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脾气、爱好志向等;第2部分是家庭情况, 包括父母的职业、父母婚姻状况、未成年被告人从小与谁共同居住、父母对本人的要求、父母对本人犯错后的态度、父母对本人的疼爱程度以及本人对父母管教的态度和要求等;第3部分是学校教育,包括在校表现、学习兴趣、是否经常上网、学校对本人管理是否严格、本人对学校管理的态度等;第4部分显示了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交往成长情况,包括毕业后的去向、结交人员、结交途径以及对本人影响最大的事件和对社会认识的评价等;最后1部分是对产生涉嫌犯罪的原因的自我评价和对犯罪行为的认识。考虑到未成年被告人大都文化水平不高,语言表达能力不强的现状,我们将各种可能性11列出,未成年被告人只需要打对号选择即可。该表格式明了、内容详细、涵盖面广,为庭审和帮教提供了翔实可靠的原始材料。
2、全面把握未成年人量刑情节,建立未成年人特殊刑罚制裁体系。
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着很大的个体差异,对其社会危害程度及人身危险程度的准确把握,必须以充分认识其犯罪前、犯罪中,以及犯罪后的各个事实因素为前提,并在量刑时对这些因素加以灵活运用,以体现未成年人刑罚的个别化,实现刑罚的教育和矫正目的。在对未成年人量刑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量刑因素,注重未成年人的个别情况和对之进行教育、感化、挽救的需要,努力寻求刑法规定、未成年人需要和社会需要3者之间的平衡点,以弥补成人刑法所确定的罪行相适应原则与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的不确定性,同时可以防止将从宽原则和有利于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及健康成长原则的适用走向极端。实行行刑社会化,对于罪行较轻、人身危害程度较小的未成年犯灵活使用单处罚金刑、拘役 、管制及缓刑等非监禁刑处罚方式,以促使在押未成年人犯及早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并获得新生。
3、制作“法官寄语”卡片(见附表2),打动未成年犯的.心灵。
“青少年朋友,或许你的生活会历经坎坷,或遇到许多不测,那么你还会热爱生活吗?其实,1个人走错了路,做错了事,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认识错误,不知悔改。我想你应该抬起头,望望高深莫测的天空,走向阳光,沐浴温暖的洗礼,让她赋给你重新起航的心情,拨正迷途的航标,然后深深的舒1口气:重新再来!”乍看这段话,会以为是某篇散文的摘录,其实,这是少年审判庭的法官们专门为未成年犯制作的“法官寄语”卡片中的1张。青少年的人格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教育挽救得当,就可能将其从犯罪的边缘拉回,重塑其人格;1味惩罚,则可能给他们贴上“犯罪人”的标签,使其产生更强的逆反心理,滑向更加罪恶的深渊。“法官寄语”卡片以富于亲和力的绿色圆体字,将法官语重心长的告诫娓娓道来。审判实践中发现,小小的卡片成功地传递了法官对未成年犯的关爱,使未成年犯体会到自己并未被周围的人和社会所抛弃,从而重新燃起对生活的信心和对未来的美好憧憬。
(2)着眼调解,“和谐化”办案
引入“恢复性司法”制度,促使未成年犯尽早融入社会。“恢复性司法”指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让犯罪人与被害人面对面接触,通过犯罪人的道歉、赔偿、社会服务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犯罪影响的生活及时恢复常态,同时也使犯罪人通过积极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和社会的谅解。
由于恢复性司法着眼于犯罪人的教育和改造,因此在青少年犯罪领域有着广泛的发挥空间。通过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协商或者和解,可以从经济上弥补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创伤,1定程度上也尊重了被害人权利及需要。通过这种恢复的过程,使青少年犯罪人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给被害人所造成的危害,促使其真正悔悟,从而降低再犯率。在审理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等自诉案件和交通肇事案等过失犯罪案件时,要充分运用“恢复性司法”制度,通过寻找双方的平衡点,尽量调解结案。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要切身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努力寻求2者的平衡点。1方面努力做好未成年被告人监护人的工作,使其认识到积极赔偿会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产生有利影响,从而有利于未成年人早日融入社会;另1方面,耐心地向被害人解释,使其认识到调解结案既有利于自己,又有利于社会。
(3)发动社会力量,“立体化”防控
1、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教育体系建设。
改进学校教育、法制教育、青春期健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使广大青少年明德尚法,形成良好、健康、向上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要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通过多种途径提升父母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开展家庭教育服务,组织家长交流家庭教育方法,纠正家庭教育误区,传播家庭教育经验。向学校提出以下建议:统1学校的中午就餐时间表、放学时间表,以便减少青少年离开学校的机会和容易识别学龄青少年是在上学还是在逃学;组织课外活动(特别是周末活动),将青少年置于成年人的监督下;召开家长座谈会,改进家庭教育方法等。
2、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信息管理体系建设。
有效提高预防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前瞻性。为此,少审庭的法官走进“12355”青少年服务热线,为产生疑问的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家长答疑解惑。同时,建立未成年犯信息档案,以便及时跟踪帮教。
3、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组织体系建设。
预防青少年犯罪是1项系统化的工程,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因此,在保证1定强制性的同时,要发动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未成年犯罪人的帮教中,发挥各自在帮教、矫治中的特有作用与优势,使专门机关与社会参与有机结合,实现犯罪的特殊预防和早期预防。年仅16岁的未成年人刘某,因犯抢劫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官在审理过程发现,刘某因犯网瘾急需钱财产生犯意,实施抢劫的对象是本村的小学生,因此与1般的抢劫行为有所不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同时刘某认罪态度较好,其家长也表示要严加管教。在这种情况下,少审庭经过合议,对该未成年被告人判处缓刑,并与团市委、团区委联系,帮助刘某到未成年人矫正中心戒除网瘾,还为其联系了1所职业学校学习技术。目前,刘某网瘾已戒,在校表现良好,正在成为1名对社会有用的人。
结语
少年审判工作作为1种不同于成年人审判的全新模式,需要法官将工作只能向庭前和庭后延伸。相对于惩罚,它重教育;相对于报复,它重挽救;相对于监禁,它重感化,代表了1种全新的刑事司法理念。法官在这1审判模式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既要深究犯罪原因,正确定罪量刑,尽可能地保护被害人被损害的权益;又要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进行教育和跟踪帮教,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少年审判工作的新方法还需要实践的进1步检验和完善,特别是在构建社会共同参与的青少年犯罪防控体系中,仅靠法官1方的力量是难以完成的,还需要有其他机构特别是权力机关的综合协调调度。
附件1: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未成年被告人情况问卷调查表
认真、如实填写本表,注意整洁,并于开庭时交给主审法官。
附件2:
重新再来——法官寄语
天有莫测风雨,人有病患困境。人生几10年生涯,不可能1帆风顺,总会碰到问题或困难、挫折和不幸,甚至灾难。
对青少年来说,由于生理、心理、环境、智力、教育等原因,遇到的问题会多1些,处理问题的能力会差1些。比如,对学习不感兴趣、在学习上遇到困难、同学交往中产生了问题、家庭发生了某种变化、行为规范及道德观念出现了偏差、交友辨别有误等等。怎么办?1个有智慧的人,1个聪明的人,1个对自己富怎的人,当遇到问题时:第1,应该冷静思考,自己处理不了的,要学会向家长、老师、社会求救,争取帮助。第2,要接受教育,当老师、家长对自己的行为提出批评教育时,要知错悔改,决不能持对立情绪,更不能明知是错误的泥潭路,执迷不悟往下走,到头来只能是害了自己。
青少年朋友,或许你的生活会历经坎坷,或遇到许多不测,那么你还会热爱生活吗?
其实,1个人走错了路,做错了事,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认识错误,不知悔改。我想你应该抬起头,望望高深莫测的天空,走向阳光,沐浴温暖的洗礼,让她赋给你重新起航的心情,拨正迷途的航标,然后深深的舒1口气:重新再来!
「注释」
作者简介:朱婷,女,1983年5月出生,汉族。2004年毕业于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律系,2007年毕业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06年通过国家统1司法考试,2007年通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选调生考试。现为临沂市兰山区法院少年审判庭审判员。
[1]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1-22页。
[2] [意]恩里科。菲利:《实证派犯罪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7页。
[3] [美]特拉维斯。赫希:《少年犯罪原因探讨》,吴宗宪等译,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年版,第75页。
[4]吴宗宪:《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版,第387页。
[5]吴宗宪:《西方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2版,第3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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