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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包含哪些内容

社会保险包含哪些内容



社会保险包含哪些内容

  社会保险包含哪些内容你知道吗?你对社会保险包含哪些内容了解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社会保险包含哪些内容的知识,欢迎阅读。

  【1】基本养老保险

  (1)投保人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也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3)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医疗保险

  (1)投保人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认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工伤保险

  (1)投保人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用缴纳工伤保险费。

  (2)工伤认定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劳动能力鉴定费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解除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为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现行支付。从工伤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追偿。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持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4)工伤保险待遇的停止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拒绝治疗的。

  【4】失业保险

  (1)投保人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满一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失业保险基金的特殊支付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4)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十月保险待遇:

  重新就业的

  应征服兵役的

  移居境外的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5】生育保险

  (1)投保人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保险费。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人社部网站4月20日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提出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此外还明确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于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去工作的劳动者,由国家(社会)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和核心。

  社会保险的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种。目前本市经办的社会保险有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不同

  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如商业人寿保险,商业财产保险等),它具有强制性、福利性和非盈利性特点。

  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推行。凡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

  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其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通过调整机制等办法,使保险待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社会保险作为法定的社会福利制度,以国家财政作后盾,政府不赚一分钱,所有经办费用均由财政负担。只要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履行参保缴费义务,享受待遇的权利始终得到保障。

  三、哪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参加社会保险?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3、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手续。

  1、社会保险登记

  (1)申请办理登记的时间

  从事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到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申请办理登记。

  (2)办理登记须出示的证件

  用人单位登记时应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银行账号证明、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本单位从业人员基础档案资料等。

  (3)登记受理机构

  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所属各区、县分中心具体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属于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等),到其工商注册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登记;凡在国家工商局进行工商登记的单位,到其坐落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登记;属于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到其坐落地社会保险分中心办理登记。在外省市参加养老保险,而应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失业保险的单位,须持外省市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坐落地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2、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变更、注销

  (1)本市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2)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事项中任一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3)用人单位解散、撤销、合并或者破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办理登记的分中心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3、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以货币形式全额缴费,劳动者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劳动者个人保险费明细表以及规定的其他资料。并于每月16日前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的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委托银行进行托收。对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除补齐欠费外,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五、当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手续,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劳动者发现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

  六、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其办公地点、咨询电话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是国家指定的专门从事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的经办机构,在全市21个区县分别设有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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