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关系找工作遇骗局
托关系花钱找工作,却遭遇骗局,工作没找成,还被骗子骗了个精光。日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便受理了一起此类诈骗案。
年逾七旬的被告人房某在济南市历下区某大学南门摆摊算卦为生,与被害人宋某在算卦时结识。房某在得知宋某参加了某学院的招聘考试后,遂谎称认识某学院领导的亲属,能够帮助宋某联系工作。2011年9月,房某在骗取宋某信任后,以需要打点关系为由,骗取宋某现金一万五千元,后将赃款挥霍。2013年2月,被害人宋某在多次向被告人房某索要被骗款项未果后报警,民警将被告人房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2009年5月份,宋某到济南找工作,在闲逛的时候认识了某桥下一个算卦的老头,自称房冠群,还说其儿子是北京军区的司令员房峰辉,他跟房冠群说看到山东某学院招聘辅导员的消息,房冠群说其认识山东某大学一个姓毕的副校长,姓毕的校长和山东某学院院长陈嘉川是同学,别的也没说,就让他先去考一考试一试,宋某参加考试后觉得没考上,又找到房冠群,房冠群说他去该学院应聘的是老师不是辅导员,考试是第三名,让宋某2009年10月30日去报到。宋某信以为真,后来因为出了车祸,在医院躺了两个多月,房冠群还去老家看望宋某。一直到2010年上半年,宋某能下床时就到济南找房冠群,请他帮忙去该学院工作的事。到2011年9月份,宋某又到济南为工作的事找房冠群帮忙,房冠群答应了。过了一阵子宋某给房冠群打电话,房冠群说该学院院长的老婆要十万块钱,能让他去该学院上班,说让宋某先拿两万,过了几天,宋某凑了一万五,房冠群说其帮忙拿上剩余的八万五,凑了十万,宋某到泉城广场把钱给了房冠群,第二天房冠群给他一张收据,收款人是程云梅,宋某也没问是谁就走了。2013年正月十五之后,宋某发现房冠群帮忙找工作的事办不成了,就找房冠群要钱,后来就报警了。
根据被告人房某的供述和宋某的陈述,民警电话联系了山东某学院院长陈嘉川,陈院长表示其妻子不姓程,也不认识山东某大学毕姓副校长。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房某犯罪时已满75周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房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责令被告人房某退赔被害人宋某一万五千元。
找工作常见骗局
一、不交培训费工资别想领
求职者:我在一家公司辛辛苦苦做了一个月。结果他们却说我专业知识不足必须参加公司内部培训,培训费300元。我不愿意对方就说,不交培训费可以走人,一个月工资也免谈。
专家建议:招聘单位不得以招聘为由向求职者收取任何费用,对于一些打着招聘旗号的收费需要警惕,切勿白白交钱以免被骗,同时还应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工资税前税后差距大
求职者:面试一家公司,谈好“基本工资”3000元,到了发工资那天,竟然发现自己仅仅拿到2000元。说是“扣了税、服装费、培训费……”
专家建议:在正式签用工合同前,一定要把薪酬待遇谈清楚,并在劳动合同中清晰注明。一旦发现企业不履行其工资、保险与福利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三、发广告的“业务经理”
求职者:我突然收到一家房地产公司的电子邮件,通知我去面试“业务经理”,待遇非常优厚。上网查了下,却发现招聘简章上学历要求竟然中专就可以,网上还查到各种求职者的.吐槽,说入职后根本不签劳动合同,“业务经理”都要上街发广告……
专家建议:通常这类公司是以低标准将毕业生招进来为公司干活,而其承诺的高工资是不会兑现的,且存在各种不规范用工。若接到自己并未曾投过简历的公司的面试通知,应该事先进行查询,核实该公司的情况,然后再决定是否去面试。
四、声称进名企骗取中介费
求职者:在网上看到一家职介机构可推荐求职者进入500强企业,但需先交1500元的费用。为了能进500强,我就网上付款了。谁知道付款后,长达一个多月,对方迟迟不推荐工作。
专家建议:“黑中介”千万不可信天上不会白白掉馅饼,有真才实学的求职者才是500强企业欢迎的。
五、“就业协议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求职者:毕业一个月前,我与一家私企签订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毕业后,那家单位一直没有和我签劳动合同。工作了4个月后,公司突然把我裁员了,最后我什么赔偿都没得到。
专家建议:“就业协议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单凭“就业协议书”,学生正式报到就业后的劳动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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