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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各区县创业政策

北京各区县创业政策



北京各区县创业政策

  一、东城区

  2011年1月,东城区发布《东城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措施》(东政发[2011]8号),自2011年1月1日起五年内,东城区每年安排4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区内文化创意、商业服务、旅游、信息服务、金融服务、商务服务等优势和支柱产业相关的中小企业,以及与中医药、体育和低碳服务业等新兴产业相关的中小企业采用奖励、补贴、贴息、资助、匹配等方式给予资金扶持,用于区内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和转型升级。

  2013年10月,东城区发布《关于征集东城区2013年度新兴产业、中小企业、企业上市等扶持项目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采取包括租房补贴、购房补贴、贷款贴息、金融机构补贴、担保机构补贴、担保机构代偿补贴、担保费补贴、资金配套、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奖励、获奖奖励、标准奖励、非遗奖励等支持措施。

  二、西城区

  2012年,西城区发布《北京市西城区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办法》(西政办发[2012]52号),本区中小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上市,符合不同阶段条件的,给予相应的专项支持资金:拟上市企业在与券商签订辅导协议并向北京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登记后,可申请享受专项支持资金20万元。拟上市企业在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文件受理确认单》后,可申请享受专项支持资金80万元。拟上市企业在境内外知名资本市场上市,发布上市公告书后,可申请享受专项支持资金100万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的企业,获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挂牌报价文件备案确认函》后,可申请享受专项支持资金150万元。专项支持资金不得重复享受。已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可以申请补齐专项支持资金的差额。

  2012年10月,西城区出台《北京市西城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德胜科技园自主创新若干规定》(西政发[2012]14号)。规定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和产业化项目资金支持的,按所获资金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对获得市科委、中关村等科技和产业化项目资金支持的,按所获资金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并及时注册相关权益。对于作为首次申请的第一申请人,并且申请的知识产权在主营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给予专项资金补贴。对企业在创业、创新活动中获得的贷款所缴纳的利息,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标准的实际利率给予50%的贴息补助,当年同一企业获得的贷款贴息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规定适用于经中关村科技园区德胜科技园管委会认定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西城区自主创新示范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专业孵化基地。

  2013年3月,西城区发布《北京市西城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意见》(西政发[2013]5号)。意见提出设立西城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投入人民币2000万元。通过贴息、奖励和补助等方式,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中小微企业创新融资和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器)建设。

  三、朝阳区

  2003年1月,朝阳区出台《朝阳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朝外经贸字[2003]2号)。办法规定凡通过朝阳区外经贸委向北京市申报资金并获得北京市资金补贴者,朝阳区将在北京市补贴金额的基础上再追加10%—20%的补贴。

  2007年6月,朝阳区发布《朝阳区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朝政发[2007]13号)。办法规定自2006年起,朝阳区在预算中列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额度为500万元。此后,将根据区域财力、中小企业发展需求及专项资金适用情况等,按照5%—10%的增幅,逐步扩大专项资金数额。区级配套资金额度原则上控制在项目实际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的.10%以内。

  2012年,朝阳区出台《朝阳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资金额度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根据产业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每年不低于30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重点领域: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和公共技术平台建设、企业创新融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市场开拓、鼓励吸纳本区劳动力就业等。原《朝阳区促进非公有制中小规模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朝政发[2009]4号)同时废止。

  四、海淀区

  2012年6月,海淀区发布《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7号),提出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动天使投资、股权投资机构支持海淀区实体经济发展,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中小微企业成长;积极参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2012年6月,海淀区发布《海淀区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1号),提出营造宽松政策环境,鼓励创新创业;改善融资服务;提供空间支持,降低创业成本;提升公共服务等措施,其中涉及的支持资金从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五、丰台区

  2009年7月,丰台区财政局发布《关于印发丰台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丰财企[2009]284号),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区财政按照银行贷款实际到位金额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给予50%贷款贴息,对其年担保费率按年0.8%给予补贴。区工商业联合会、区个私协会会员单位的担保贷款项目最高可给予60%贷款贴息,年担保费率最高可按年1%给予补贴。申请贷款贴息的额度,以最高不超过银行贷款800万元额度为限,同一担保贷款项目展期、延期不予贴息。

  2009年,丰台区科委出台《丰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办法》(丰科字 [2009]4号)。创新基金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新项目、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中试放大阶段的必要补助及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的项目;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基金资助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无偿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不可重复申报。

  2011年12月,丰台区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丰政发[2011]46 号),意见提出设立1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连续五年每年递增200万元,重点用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能力建设。

  2012年9月,丰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丰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丰经信文[2012]13号),专项资金主要通过财政拨款补助、贷款贴息和引导性委托入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其中财政拨款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最高200万元。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情况、贷款额度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项目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按实际利率)的一定比例确定。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引导性委托入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区政府要求支持的重点项目,支持方式、支持额度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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