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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的法律化、制度化。综合监督管理负责解决各行各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共性的问题,专项监督管理负责解决某一方面或者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特殊性、个性的问题。

  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专项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不取代具体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职责互不交叉、互不替代,应当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第十二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

  1、独立性,

  2、服务性,

  3、客观性,

  4、有偿性,

  5、专业性。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标准(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国家给予奖励条件:(三条)

  1、 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2、 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3、 在抢险救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奖励形式:(三种)可以单独采用或者同时采用。

  1、 给予荣誉奖励,授予荣誉称号,

  2、 物质奖励,颁发奖金或者奖给实物,

  3、 晋升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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