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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度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通知

山西省度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通知



山西省2017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48号)精神,2017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10月14日—15日进行。我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试的考务组织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报名资格审核工作,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以下简称初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考生的报名资格初审工作。由于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时间较晚,考试合格标准与合格人员名单发布时间间隔较短,不具备资格后审的条件。鉴于此,我省2017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采取资格前审的模式。现将我省2017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中等专业学历(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经济、建筑、规划和管理等学科和专业。

  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为便于统计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应考试的情况,各有关部门在上报人员信息时,应准确填写“国籍(地区)”栏目信息。

  二、考试时间、科目及成绩管理

  (一)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考试科目
10月14日上午9:00-11:30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
下午14:00-16:30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自备计算器)
10月15日上午9:00-11:30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自备计算器)
下午14:00-16:30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开卷、自备计算器)

  (二)成绩管理

  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为滚动管理考试,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应试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

  三、报名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

  本次考试报名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报名资格审核工作的组织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报名资格初审工作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以下简称初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联系方式见附件1.本次考试的考点全部设在太原市。

  2017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在山西人事考试(www.sxpta.com)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所有报考人员均须上传红底照片,填写信息时务必认真阅读考试文件并遵守报名协议。请报考人员谨慎填写报名信息,资格考试报名表打印后,报名信息不得更改。如有差错,责任由报考人员自负。

  本次考试采用网上填报信息、上传照片、照片审核、打印资格审核表、现场资格审核、网上交费、网上打印准考证的流程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网上报名及照片审核:7月28日至8月7日

  资格初审:8月7日至8月8日

  资格审核:8月14日:太原、吕梁、晋中、运城、阳泉

  8月15日:朔州、大同、长治、晋城、临汾、忻州

  申述补正:8月16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资格审查结束后,各初审部门应及时将审查结果告知报考人员所在工作单位及报考人员。如报考人员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各初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报考人员的'申述说明材料统一上报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逾期不报送的,视为放弃申述。)

  网上置审核通过标志:8月17日至18日

  网上交费:8月21日至8月24日

  准考证打印:10月10日至10月13日

  四、资格审核

  (一)初审部门资格初审

  报考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下载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三份)签字确认后交所在工作单位盖章,由工作单位将本单位报考人员信息汇总后,到所在地的初审部门进行报名资格初审。

  首次报考人员(新考生)所在工作单位须向初审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1)《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三份,由本人自行下载并填写。

  (2)报考人员个人申报材料一套,包括本人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工作单位公章的从事房地产估价和实务年限证明一份(附件2);依据报名条件需提供资格证的报考人员,还需提供本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根据报考人员报名情况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2017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一份及其电子文档(附件3)。

  续考人员(老考生)所在工作单位须向各初审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1)《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三份。

  (2)本人往年准考证考证(原件或复印件)或成绩通知单。

  (3)根据报考人员报名情况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2017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一份及其电子文档。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资格审核

  各初审部门将初审通过的报考人员申报材料加盖原件审核章后(审核人须签字),按下列目录要求统一整理汇总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资格审查。各初审部门报送的材料如下:

  (1)报送函一份。

  (2)加盖初审部门公章的报名汇总表及其电子文档。

  (3)加盖初审部门公章的《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依据汇总表顺序每100份报名表胶装成一册,加装白色封皮和目录(见附件4),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留存归档。另一份报名表汇同每个报考人员个人申报材料,依据汇总表顺序排列交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待报名审查工作结束后,由各初审部门收回,并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4)报考人员个人申报材料一套,包括:加盖初审部门原件审核章的报考人员的身份证和学历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的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和实务年限证明一份。依据报名条件需提供资格证的报考人员,还需提供本人资格证复印件一份。

  (三)初审部门报送《资格考试报名表》

  各初审部门应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资格审核结束后的当天持移送函将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的《资格考试报名表》(一份)报送省人事考试中心,并将移送函及时交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考试收费

  考试收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重新发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建计〔2016〕82号)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勘察设计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6〕805)规定执行,考试费用收取标准为:

  1、考务费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和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每人每科15元,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每人每科19元。

  2、省组织考试费

  每人每科50元。

  报考人员通过网上报名系统交费,未按时交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

  需领取交费票据的人员,于10月16日至10月20日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到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住建窗口(太原市坞城南路50号)领取。

  六、注意事项

  1、房地产估价师考试中《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为客观题型,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采取在答题纸上作答的方式。

  2、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所需使用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和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由考生自备。草稿纸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3、《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为开卷考试,考生可携带纸质资料,仅限自用,不得与其他考生交换使用。

  4、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移动电话、平板电脑、电子记事本等移动通讯设备;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5、各科目考试范围以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分别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七、工作要求

  1、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48号)中的相关要求和本通知的工作时限按时完成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工作。

  2、此次考试报名工作,资格审核部门要严格按照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3、有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不严格掌握报考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通过资格审核及其他各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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