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电子商务制度建设情况(最新)
电子商务治理是全球课题。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在促进和规范电子商务发展方面的实践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那么全球电子商务制度建设情况怎么样呢,一起来看看!
一是加强规划引导,保障各方权益。
在营造电子商务基础发展环境方面:美国政府从基础设施、税收政策等方面为电子商务早期快速成长创造了宽松有利环境。1993年,美国政府将互联网发展提升为国家战略,实施了“信息高速公路”计划。1996年成立了电子商务跨部门工作组,制订电子商务发展政策,积极推进电子商务全球自由贸易,通过互联网开辟国际贸易自由区和免税区,将信息科技的优势转化为商贸优势,以电子商务发展推动全美经济持续增长。日本在内阁设立IT(信息技术)推进战略本部,负责制订实施有关IT促进计划。欧盟制订《单一数字市场战略规划》。英国、法国、德国等也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创造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环境。
在保障电子商务各方合法权益方面: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订了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从信息安全、知识产权、隐私保护等方面保障企业和消费者权益,防范和打击不法行为。美国制订了《互联网税收不歧视法案》、《网络安全法案》。加拿大制订了《反网络诈骗法》。欧盟制订了《电子商务指令》《电子通讯领域个人数据处理和隐私保护指令》《消费者纠纷网上解决机制条例》《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英国制订了《电子商务条例》。
二是统筹线上线下,维护公平竞争。
为推动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深度融合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各国政府开始在政策和立法层面努力保持线上线下一致,针对电子商务的特殊性问题,提出新的`政策措施,并做好与现有法律的衔接。
美国参议院于2013年、2015年先后两次通过《市场公平法案》,试图将电子商务税收从个别征收扩展至普遍要求。根据法案,电子商务企业向消费者收取消费税,企业所在州政府向企业收取销售税,从而避免电子商务免税政策带来的不公平竞争和税收流失问题。但由于各方争议较大,法案在众议院并未通过。
对于金融、媒体和通信等有市场准入限制的行业,各国政府对互联网及电子商务企业和传统企业也是一视同仁,均要求遵守现行法规。例如:美国将网络借贷(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纳入传统金融监管框架,美证监会要求对网络借贷公司实行注册制。新西兰规定,所有允许传统经营方式进入的领域必须无差别地向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开放。
三是构建国际规则,争取本国权益。
国际组织积极构建多边法律框架。在电子商务税收、数字化服务市场准入、跨境数据流动、信息安全等领域积极开展研究,探索建立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国际规则体系,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衔接与规则统一提供框架体系。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1996年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2001年通过了《电子签名示范法》、2005年通过了《电子合同公约》、2016年通过了《关于网上争议解决的技术指引》。目前正在制订《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自1998年开始讨论电子传输及数字化产品的世贸规则如何适用等问题,目前就通过电子方式传输临时性免征关税达成一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98年发布《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框架条件》。亚太经合组织(APEC)1998年发布《APEC电子商务行动蓝图》,并设立电子商务工作指导组,其成员经济体于2004年签署《APEC隐私保护框架》。
各国基于产业利益展开博弈。各国对电子商务议题关注度高,但从保护本国市场和相关产业国际竞争优势出发,国家之间谈判立场和原则存在分歧。美国在数字产品及服务领域占据优势,在国际场合大力倡导其提出的数字贸易规则。主要包括:主张自由开放的互联网、禁止对数字产品征收关税、促进跨境数据流动、保护关键源代码、反对服务器本地化、推广创新型加密产品等。上述内容特别是跨境数据流动、数字产品市场准入、服务器本地化等敏感问题,在国际上存在较大分歧和争议。欧盟在互联网市场并不占据优势,主要关注个人数据保护等内容。德国还针对微软、苹果、亚马逊、谷歌和脸书等美国互联网企业展开反垄断调查。发展中国家则更多主要关注改善电信、物流等基础设施,以及加强合作和能力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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