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创业新政策
四川创业新政策:多渠道促进大学生就业
(一)提升大学生职业技能水平。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从毕业年度大学生扩展到所有在校大学生。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调整大学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机制。将部委属高校、省属高校、民办高校和国有企业办高校就业困难大学生求职创业补贴的审批发放权限,下放到市(州)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同一高校有多个校区且分处不同市(州)的,由各校区所在市(州)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办理。
(三)支持大学生到基层就业和应征入伍。对属于小微企业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适当提高机关定向招录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的比例。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大学生,要落实降低门槛的政策措施,可放宽开考比例,设置一定数量的岗位面向本地户籍大学生,急需紧缺人才可不受专业或类别限制。
应届高校毕业生应征服兵役,退役后1年内可同等享受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扶持政策。
(四)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政策支持。适应“互联网+”时代特征,鼓励支持大学生在发展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中以灵活方式就业。对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五)公开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国有企业要建立公开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制度,在企业官方网站和四川公共招聘网、四川省人才网上联合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不适宜公开招聘的特殊岗位外,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扩大选人用人范围,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促进公平就业。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和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女大学生就业歧视典型案例的查处力度。
(六)做好大学生就业实习和见习工作。通过社会筹集资金,支持在校大学生参加“逐梦计划——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并为参加实习的大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全面推行《四川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规范》地方标准。鼓励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其中,国家级见习基地补贴标准可上浮20%,省级见习基地补贴标准可上浮10%。
四川创业新政策: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
(一)拓宽创业扶持范围。将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纳入创业扶持范围,同等享受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和创业补贴。大学生村官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二)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由最长不超过2年调整为最长不超过3年,由地方设立的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并由各级财政予以贴息。对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创青春”等大学生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给予适当奖励,对进入前期孵化的项目按规定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资金补助。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给予创业吸纳就业奖励,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xx元给予奖励,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大学生创办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相关规定贴息。省人才办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团省委定期开展优秀大学生创业典型评选,并给予创业典型每人10万元的奖励性资助,所需资金从“天府英才”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
(三)改进创业培训工作。将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和管理权限下放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申请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完善培训内容,突出企业家精神和素质培养,以及创办和经营管理能力训练。调整培训方式,在校大学生可以利用周末、节假日和晚自习等时间,在40天内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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