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逐项写出。
引《元典章·户部五·官田》:“赴本处官司陈告,勘当别无违碍,开写是何名色官田,顷亩合,纳官租,明白附簿。”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验各种死伤》:“支解者手臂腿脚,各量相离远近,开写讫,俱凑成尸收殮。”《清史稿·食货志一》:“令八旗编审各佐领下已成丁及未成丁已食餉之人,皆造入丁册,分别正身开户,户下於各名下开写三代履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