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发表议论。
引黄远庸 《顽民之谬说》:“其公然倡论破坏国体之顽民,则国有常刑,不得以感情或道德论而置之不问。”胡蕴玉 《中国文学史序》:“近岁以来,作者咸师 龚魏 :放言倡论,冒为经世之谈;袭貌遗神,流为偏僻之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