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诛杀和纳受之数。
引《后汉书·皇甫规传》:“幸蒙威灵,遂振国命, 羌 戎 诸种,大小稽首,輒移书营郡,以访诛纳,所省之费,一亿以上。”李贤 注:“规 言 羌 种既服,臣即移书军营及郡,勘问诛杀并纳受多少之数目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