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谓逸豫过分。
引《易·豫》:“鸣豫,凶。”王弼 注:“处豫之初,而特得志於上,乐过则滛,志穷则凶,豫何可鸣?”《明史·申时行王锡爵等传赞》:“时行 诸人有鸣豫之凶,而无干蛊之略。”清 魏源 《<简学斋诗集>序》:“使 李 杜 但在 天宝 以前,除《清平调》及《何将军山林》外,亦无以鸣豫而鼓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