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处以杖刑。用大荆条或棍棒抽击人的背、臀或腿部。
引《隋书·高祖纪上》:“其诸司论属官,若有愆犯,听於律外斟酌决杖。”唐 张鷟 《朝野佥载》卷二:“府法曹断掠粮贼,惟各决杖一百。”《宋史·刑法志一》:“因詔:‘ 岭 南民犯窃盗,赃满五贯至十贯者,决杖、黥面、配役。’”清 余怀 《板桥杂记·轶事》:“然亦如 严幼芳、刘婆惜 备受箠楚决杖矣。”